人民法院案例库: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与被害人处分财物不具有因果关系,不构成诈骗罪

——邝某春诈骗宣告无罪案

入库编号2025-05-1-222-003 / 刑事 / 诈骗罪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23 / (2021)琼96刑终247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5.06

裁判要旨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构成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导致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在名为合伙实为民间借贷的资金往来交易关系中,出借人并非因借款人虚构的合伙经营事实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借款人不构成诈骗罪;构成其他犯罪,按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关键词

刑事 诈骗罪 虚构事实 民间借贷 认识错误 处分财物 无罪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份,被告人邝某春以合伙经营二手车生意的名义,向被害人符某借款并承诺给符某固定的利润。从2018年3月至6月期间,符某多次通过其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向邝某春转账的方式,共计转账人民币67.88万元(币种下同)。其间,邝某春多次通过上述渠道向符某转账59.867万元。2018年7月至8月,邝某春的亲属代邝某春向符某偿还3万元。至2018年7月18日止,邝某春尚欠付符某共计5.021万元。

2018年9月,符某以合伙协议纠纷起诉邝某春,请求法院判决邝某春退还其合伙经营二手车本金13.9万元及利息1628元。邝某春委托代理律师出庭,以双方实际为民间借贷,且已清偿为由抗辩。2018年12月3日符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于同日12时29分向海南省屯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称被邝某春诈骗4.3万元。同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法院门口将邝某春抓获。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于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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