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律师:我家孩子被刑事拘留了,目前被关押在南召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里人也不是很了解。听办案人员说是因为他伙同他人参与聚众斗殴并且造成对方人员重伤。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都不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南召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故意伤害罪吗?不是应该属于聚众斗殴罪吗?为什么只有他是涉嫌故意伤害罪,而参与的其他人涉嫌聚众斗殴罪呢?什么是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实行过限的通常表现是什么?谢谢您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南召县看守所地址:南召县启那线与和平路交叉口向西北400米路东。
导航:南召县东升高中
乘车路线:南召县汽车站步行至汽车南站乘坐南召2路公交车到双桥站下车,向北100米转向东800米再向南步行400米路东。
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南召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对于在聚众斗殴中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应当依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在查明具体致伤事实及双方主观犯意的基础上,进行聚众斗殴的转化。如果某个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强度明显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并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后果的,这种情况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对此,应由实行过限者个人单独承担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罪责,其他一般加害人则只对预谋实施的聚众斗殴罪承担刑事责任。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聚众斗殴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聚众斗殴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的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那么,在聚众斗殴的共同加害行为中,如果某人或者某几个人的加害行为强度明显超过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并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后果,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认定?
在共同加害行为中,某人或者某几个人的侵害行为强度明显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并造成他人重伤、死亡后果的,这种情况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对此,应当由实行过限者单独承担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罪责,其他一般加害人则只对预谋实施的聚众斗殴罪或者寻衅滋事罪承担刑事责任。
在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犯罪中,实行过限的通常表现有两种:
1.共同实行犯明显超出了教唆、纠集者的故意范围,如某人纠集多人去教训他人,讲明不要造成他人残废或死亡,结果实行犯致人死亡,此时实行犯的行为就是实行过限,应单独承担相应罪责。
2.在共同实行斗殴行为中,某人明显加重打击强度,造成了他人重伤、死亡的后果。如在一般性的徒手斗殴或挑衅行为中,某人突然掏出匕首捅死他人,这种出乎其他共同实行犯意料之外的重度加害行为,应当由实行过限者单独对死亡结果承担罪责。【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南召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南召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南召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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