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提出加快建立完善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体系,更好满足重度残疾人多层次多样化托养照护服务需求。
《措施》明确,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对象是具有山东省户籍,持有一级、二级残疾人证,有托养照护需求且本人或者监护人有接受相关服务意愿,在省内进行托养照护,且未纳入孤儿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重度残疾人。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是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供给主体,包括专门开展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社区综合服务机构等。
在强化托养照护服务供给方面,《措施》明确,各地应掌握辖区内重度残疾人情况和托养照护需求,区分不同年龄段,对重度残疾儿童、就业年龄段重度残疾人、老年重度残疾人分类施策,因地制宜对接、适配服务资源。对“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一户多残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独居、空巢等照护能力不足家庭,重点支持开展集中托养照护服务。
《措施》明确,提升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料服务能力。探索通过市场服务、志愿服务、慈善力量参与等方式,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照护服务;加强“如康家园”残疾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居家照护、日间照料等服务。培育发展专业性强、运行规范的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逐步实现每个设区的市及残疾人数量较多的县(市、区)至少有1所能够提供集中托养照护服务的机构。
在强化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方面,《措施》明确,对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16-59周岁未安置型就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按照居家照护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日间照料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集中托养照护每人每月不低于900元、邻里互助等其他社会化服务方式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给予补助,对投保综合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的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根据投保托养照护残疾人人数,按照每人每年最高100元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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