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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成

人民法院报在2026年1月8日第七版刊登了第三十五批法答网精选答问,问题1:雇主为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能否冲抵雇主赔偿责任?答疑意见概括为两个字:不能!

答疑意见原文如下:

雇员所获团体意外险保险金不应冲抵雇主对雇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其立法本意在于,消除用人单位优势地位的影响,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不平等地位,用人单位可能利用其所占据的优势地位使劳动者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允许作为被保险人的劳动者指定用人单位为受益人,则会出现用人单位诱导或者强迫作为被保险人的劳动者指定其为受益人,以规避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如允许雇主为员工投保意外险后可以直接在赔偿款中扣除该保险金,雇主即成为实质意义上的受益人,显然违背立法精神,也违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功能目的。

答疑意见法律依据充分。

有人在问:“不能冲抵赔偿责任,几个雇主会花钱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

要回答这一问题,首要的是明白:雇主为什么要花钱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

不排除,确有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雇主完全是为了员工多一份保障。但更多的雇主或许也有为自己的考量:万一雇员受到意外伤害且自己负有赔偿责任,保险金多少能够冲抵一部分。

言归正传,“不能冲抵赔偿责任,几个雇主会花钱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这话不能说丝毫没有道理:不能冲抵赔偿款,雇主花钱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必定减少,保险公司的该项业务必定减少……

我看最最应该关心的倒不是保险公司的业务,最最关心的应当是员工。虽然,即使没有意外险,员工一旦意外伤亡且雇主应当赔偿,也不是没有办法——至少可以要求雇主赔偿——就怕雇主没有赔偿能力,经济实力能够和保险公司相提并论的雇主毕竟不多。

也许是杞人忧天吧,都说办法总比困难多。至于有些什么好办法,希望大家不吝赐教。

我真的不理解,为什么到现在还有人问这样的问题:

1.雇主、员工、保险公司心甘情愿达成诸如这样的协议为什么就不行:“雇主出钱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员工一旦意外伤亡且雇主应该赔偿,用领取的保险金冲抵雇主的赔偿责任……”履行这样的协议,员工因意外伤害的损失能够从保险公司获赔,雇主虽然花了保险费但因能够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也心甘情愿,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险业务能够继续发展,对各方有利无弊至少也是利大于弊啊!

2.权利可以放弃,即使员工有权主张保险金、同时有权要求雇主赔偿,其在保险金弥补的损失范围之内,自愿豁免雇主特别是无故意无重大过失的雇主的赔偿责任,为什么就一刀切说通通不行呢?何况这样的约定可以说根本不是放弃权利,只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代替雇主满足权利人的权利!

3.

罢了!罢了!对于诸如此类的问题,我只能毫不隐晦实话实说了:提问者学习不够!法答网已经说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了,赶快去认真学习吧!亡羊补牢,未为晚矣!

信息来源:法务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