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周文静与周文涛系亲姐弟,周文涛与吴慧敏系夫妻。2012年,一号房屋登记在周文静名下,但由周文涛夫妇长期居住。

2017年底,周文涛夫妇出售一号房屋(售价197万元),随即购买二号房屋(总价328万元)。在此期间,周文静分多笔向周文涛转账193.85万元,并称另交付现金1500元。

2018年3月,周文涛补签《借条》和《收条》,载明:“向周文静借款194万元用于购房,无息。”

后因周文涛患重病提出离婚,要求吴慧敏放弃孩子抚养权并“净身出户”,双方矛盾激化。周文静遂起诉,要求周文涛夫妇共同偿还194万元“借款”。

周文涛认可借款;

吴慧敏坚决反对,称:

“一号房屋实为我与丈夫借用姐姐名义购买,售房款本就属于我们。所谓‘借款’是姐弟串通,在离婚诉讼前虚构债务,意图让我少分财产。”

她提交多项证据:

周文涛手写账本显示,欠姐姐仅为13.4万元;

其遗嘱中列明对多位姐姐的欠款,总额不含194万;

转账明细显示,1500元实为房租尾款;

多年房贷均由周文涛偿还,非“租金”;

房产中介证实:卖房时三方均在场,周文静未否认“借名买房”事实。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周文静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借贷关系不成立,194万元实为售房款分割,非借款。

三、法院说理要点

资金来源与用途高度关联置换购房

194万元直接来源于一号房屋售房款,且用于支付二号房屋首付款,本质是家庭内部房产置换的资金流转,非典型借贷。

借条形成时间严重滞后,与常理不符

转账发生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借条却在最后一笔转账当日(2018年3月19日)集中补签,不符合“先约定、后付款”的借贷习惯。

借款人自认与其他书面证据矛盾

周文涛在遗嘱、账本、售房明细中多次确认仅欠姐姐13.4万元,且1500元明确标注为“房租”,与其庭审自认“欠194万”明显冲突。

一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高度可能

首付、房贷多年由周文涛支付;

中介证言:卖房时三方确认房屋实际出资人为周文涛夫妇;

周文静从未收取合理租金(租赁合同无金额、不合常理)。

→ 售房款应属周文涛夫妇共有财产。

发生在离婚前夕,存在恶意串通嫌疑

借条签署后不久,周文涛即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对方“净身出户”,时机敏感,动机存疑。

综上,法院认定:双方无真实借贷合意,194万元系家庭财产内部划转,不构成民间借贷。

四、律师提示(房地产律师 · 离婚房产纠纷团队)

“补签借条”风险极高:

尤其在亲属间、离婚前后,事后补签的大额借条极易被认定为虚假债务。法院会重点审查资金流向、交易习惯、当事人陈述一致性。

借名买房虽未确权,但可影响债务认定:

即使未通过诉讼确认借名关系,只要出资、还贷、占有、中介证言等形成完整链条,法院可据此否定“借款”性质。

售房款≠个人财产:

若房屋存在权属争议(如借名、共有),出售所得不能当然视为登记人个人财产,更不可随意转化为“借款”。

离婚前大额转账务必留痕定性:

如确为借款,应在转账时备注“借款”,并同步签署协议;如为赠与或财产分割,也应书面确认,避免日后被反诉“虚构债务”。

警惕“亲情借贷”陷阱:

亲属间大额资金往来,若无合理解释(如收入匹配、借款用途、催收记录),即使有借条,也可能败诉。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