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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17年,86岁的孙老太和老伴孙建国立下一份自书遗嘱:

“现有某某号住房产权仍归李某所有,任何人不得纷争,经多次与房主李某商定,现将此房产权交长子孙强所有……随即废除(1998.5.26日所写的协议!)”

老两口还将房产证亲手交给孙强保管。

然而,2023年二老相继离世后,孙强拿着遗嘱去办继承,弟弟孙伟和妹妹孙丽却拿出一份泛黄的《协议书》:“1998年就签了协议,房子是我们俩平分!你那份遗嘱无效!”

一场围绕“遗嘱”与“旧协议”的继承大战,就此展开。

遗嘱与协议,到底哪个算数?

孙建国与李秀兰育有三子女:长子孙强、次子孙伟、女儿孙丽。

二人于2022年底、2023年初先后去世,未留其他遗嘱。

争议的焦点是登记在李秀兰名下的一号房屋,系夫妻婚后取得的共同财产。

原告孙强主张:

父母2017年立有自书遗嘱,明确一号房屋由其一人继承,并已交付房产证,应按遗嘱执行。

被告孙伟、孙丽辩称:

遗嘱上“李秀兰”的签名非本人所签(因老人1998年后患白内障,不再签字);

1998年全家曾签《协议书》,约定一号房屋由孙强、孙伟各占50%,父母仅有居住权;

协议有四人签字(父亲代母亲签),不能单方废除。

庭审中,双方对遗嘱是否为李秀兰亲笔签名争执不下,均不申请笔迹鉴定。

法院如何认定?关键看“处分权限+赡养事实”

争议焦点一:遗嘱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

遗嘱全文由孙建国书写,其本人签名有效;

但无法确认“李秀兰”签名为其本人所签,故该遗嘱仅能代表孙建国的个人意愿,对李秀兰的份额不产生效力。

争议焦点二:1998年《协议书》能否约束继承?

法院指出:

协议签订时,一号房屋尚未取得产权,仅为购房意向;

不动产归属以登记为准,房屋始终登记在李秀兰名下,未发生物权变动;

协议不能对抗后续合法有效的遗嘱(对孙建国份额而言)。

争议焦点三:如何分配遗产?

法院查明:

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先析产:孙建国、李秀兰各占50%;

孙建国的50%:按其有效遗嘱,全部由孙强继承;

李秀兰的50%:因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由三子女平分(各约16.67%);

但孙强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可多分。

最终判决:

✅ 孙强继承约66.7%份额;

✅ 孙伟、孙丽各继承约16.7%份额。

胜诉关键在哪?

本案胜诉核心在于:

守住“遗嘱对父亲份额有效”这一底线

即便母亲签名存疑,父亲的处分意愿依然成立。

用“共同生活+主要赡养”争取多分

证人证言、居住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打动法官。

瓦解“1998年协议”的物权效力

强调协议仅为债权约定,未办理过户,不产生物权变动效果。

重要提醒:

立遗嘱务必确保本人亲笔签名+完整日期;

✅ 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只能处分自己那一半;

✅ 尽赡养义务要留痕——共同居住、医疗陪护、日常照料都是关键证据。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处理自书遗嘱效力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继承分割、家庭协议与遗嘱冲突等复杂家事案件。欢迎来电,获取一对一法律方案。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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