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节
陈先生2008年的时候,听说周先生家的村子要拆迁,能拿到回迁房指标。陈先生想买一套,但他不是这个村的村民,没有指标,就和周先生商量,用周先生的指标买一号回迁房,给周先生5万元的指标转让费。
两人签了协议,约定陈先生用周先生的指标购买回迁房,所有购房款都由陈先生支付,房子下来后归陈先生所有,能办房产证时周先生配合过户。
陈先生付了5万元转让费,又付了全部购房款。2012年房子下来了,陈先生就住进去了。但因为是回迁房,一直办不了房产证。直到2020年,终于可以办房产证了,陈先生找周先生要求过户,周先生却反悔了,说当年的协议无效,房子是他的。陈先生起诉到法院。
法院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回迁房的指标是具有人身性质的,只有本村村民才能享有。陈先生不是本村村民,没有资格购买回迁房。但双方签订的协议,本质上是周先生将自己的回迁房指标转让给陈先生,这种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现在房子已经可以办理房产证,并且可以上市交易了,协议不存在履行障碍。陈先生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且实际居住了多年,周先生应该按照协议约定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最终法院判决周先生配合陈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胜诉心得
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我们准确把握了回迁房指标转让的性质:
第一,我们区分了”指标转让”和”房屋买卖”。很多人认为回迁房指标不能转让,但实际上,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这种转让协议是有效的。
第二,我们强调了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多年。陈先生已经住了8年,周先生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现在房价涨了就反悔,这是不诚信的行为。
第三,我们指出现在房子已经可以上市交易,不存在履行障碍。如果房子还不能上市交易,法院可能不会判决过户,但现在条件已经具备了。
购买回迁房确实有很多风险,比如办房产证的时间不确定,出名人容易反悔等等。如果确实要买,一定要签详细的协议,约定清楚违约责任,并且要实际入住,保留好所有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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