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用江苏网站消息:南通沪牙卫士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因未经审查发布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的处罚,罚款金额: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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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当事人是一家医疗机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于2022年07月07日注册成立。 2025年1月10日,当事人(甲方)与南通金拓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广告物料、制作合同,制作内容为乙方根据甲方的述求,按照甲方的标准制作广告,清单具体详情见附件。甲方须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文字、图片内容应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内容真实。附件内写明易拉宝展架单价为60元/个。易拉宝展架制作完成后,南通沪牙卫士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将上述展架放置于璟御口腔门诊部一楼大厅内,对外进行广告宣传。2025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现场共发现三块易拉宝广告牌,其上分别印有“金牌专家团 沪牙卫士 5G国际齿科中心”、“国际化领先治疗型洁牙技术”、“精准植牙 专业领航 种植牙案例分享”等内容,均未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批准文号。

2025年4月25日,当事人员工羌清林对璟御口腔门诊部在美团及大众点评平台店铺“沪牙卫士口腔连锁(高铁新城分院)”的共30项医疗服务项目内的图片及文字说明内容进行修改,医疗服务项目内的图片上除写有项目名称外均写有“专业技术 品质服务”等内容,并在图片上附有: 1.苏医广[2024]第06-03-3206-82号; 2.苏医广[2024]第12-31-3206-212号; 3.苏医广[2024]第11-22-3206-188号; 4.苏医广[2024]第08-26-3206-137号; 5.苏医广[2025]第04-21-3206-53号; 6.苏医广[2025]第01-13-3206-11号; 7.苏医广[2025]第05-13-3206-68号; 8.苏医广[2023]第06-14-3206-79号; 9.苏医广[2024]第01-18-3206-7号; 10.苏医广[2024]第05-15-3206-67号; 11.苏医广[2024]第04-02-3206-28号; 12.苏医广[2023]第11-24-3206-161号; 13.苏医广[2024]第01-04-3206-1号共计13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批准文号。经与当事人核对,除苏医广[2024]04-02-3206-28号因当事人错写文号无法提供审查证明原件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外,其余12条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与其实际广告内容、样式均不一致。

当事人员工羌清林在美团、大众点评平台线上店铺另制作了一条视频,介绍其“环境一流,仪器先进”,视频内未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批准文号

现查明,当事人员工羌清林于2025年1月1日入职,除主要负责沪牙卫士医疗集团的线上推广工作外,另负责南通沪牙卫士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基础行政工作。璟御口腔门诊部在美团及大众点评平台店铺“沪牙卫士口腔连锁(高铁新城分院)”的图片及视频内容均由其一人设计制作发布,线上店铺日常运营工作由南通沪牙卫士医疗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南通沪牙卫士医疗集团有限公司与璟御口腔门诊部之间未对上述广告有关事项签订任何协议、合同。且南通通州沪牙卫士璟御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由南通沪牙卫士医疗集团有限公司100%出资设立,在经营方针、投资计划、重大资产处置、人事管理等方面由南通沪牙卫士医疗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决策管理,上述医疗广告审查批准证明文号均由南通沪牙卫士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员工羌清林办理。 2025年4月25日至2025年7月8日,美团及大众点评平台店铺“沪牙卫士口腔连锁(高铁新城分院)”后台经营数据显示:上述时间段内共有消费者下单2.64万元,核销1.97万元,退款7167元,下单券数171,核销券数134,退款券数39,下单人数145人,核销人数127人。 本案中璟御口腔门诊部经营场所内的三块易拉宝广告牌设计、制作费用由南通沪牙卫士医疗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费用为60元/块,共计180元。美团、大众点评平台店铺由当事人开通并发布服务产品广告,线上店铺日常运营工作由南通沪牙卫士医疗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其店铺内广告设计、制作、维护、运营等费用均无法独立进行核算,故本案违法广告费用属于无法计算的情形。 当事人通过第三方互联网电商平台,以表格化形式,介绍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接诊时间、医务人员简介、医疗服务项目、诊疗流程、医保政策、价格等患者就医必须了解的信息,不构成广告,当事人已对上述内容主动整改。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