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Pixabay
近日,曾经轰动一时的江西省景德镇市“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迎来了一审判决。公告显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宇因和女友孙某某因琐事争吵心情烦躁,在景德镇市城区限速40公里的昌江大道,以接近130公里的时速行驶,将一家三口(包括年仅一岁的儿子)撞击致死,因廖某宇在撞击前有试图避让、拨通急救和报警电话、并未逃逸等事实,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是缓期两年执行。
虽然很多法学专业人士对这个判决予以认可,但不出意外,在网络舆论中,却激起了严重的争议和不满。
这里直接给出结论:虽然判决本身确有法理依据,但公众的质疑,合情、合情、合法。
一方面,对判决提出质疑属于无可争议的言论自由,另一方面,就案情本身,此案确实令人胆寒。且不说一家三口同时遇难这惨烈的后果,以及被告人的家属极为蛮横的态度引起了众怒,为了泄愤在城市道路上以远超限速数倍行驶,完全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属于极度典型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法定最高刑为死刑。
虽然“避让、拨通急救和报警电话、并未逃逸”可以证明被告人似乎主观上不想直接故意撞死路人,但这是酌定,而非法定的从轻情节——这意味着,只要后果极度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也可以不从轻处罚。
回顾最近几年,已经发生了多起驾车冲撞行人的惨案:2023年广州温庆运案,其中伤亡最严重的是2024年11月11日,樊维秋在珠海体育中心内部道路冲撞市民的事件。汽车如果成为撞人的凶器,除了杀伤力强,还具有隐蔽性——难以分辨正常行驶与准备行凶;而且,即使现场有荷枪实弹的刑警,也难以第一时间阻止这个冲向路人的成吨重的铁盒子。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驾车撞人相比一般的攻击方式,对普通人的安全感有倍增的冲击。
有人举出多年前四川成都孙伟铭醉驾造成四人死亡判处死缓的先例,但是和醉驾相比,泄愤的动机无疑更加恶劣。
虽然考虑到打了刹车、没有逃逸等情节,相比已被执行死刑的温庆运、樊维秋要轻微一些,但正如部分网友所质疑的,如果廖某宇仅仅是撞人前打了刹车、没有逃逸,就能不立即执行死刑,那么,其他想要报复行凶的,是否可以有样学样?
主流刑法学理论将刑罚的目的定为报应和预防。这意味着,一场刑事案件的后果,除了受害者及受害者身边的人所受到的损失和创伤,还有示范效应导致潜在的新的犯罪。
从精神分析的角度看,每个人都有暴力的本能,这来自于“本我”,但在长期社会规训,也就是“超我”的约束下,一个有着健全“自我”的人会意识到,如果不能克制本能的暴力倾向,将不容于社会,而当一个恶性案件被报道后,这种约束受到了冲击——“有人和我一样”。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传染”,说的就是这个问题。
所以,网友的上述担忧,是有理论和现实作支撑的。
当然我们也知道,刑事司法的原则,罪刑要相适应,等等,诚然多数情况下,上述担忧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整体的法治环境不得不承受的风险,但如前所论述,驾驶汽车撞人和一般的行凶方式相比有显著的特殊性,这个风险还能如一般案件那样等闲视之吗?难道在量刑时不应适度考虑吗?
我尽可能地回顾我所学过的法学理论,没有一个可以完美地回应。
某知名法学教授有一个表述:希望我们这一代人摒弃重刑主义的理念。
但就此案而言,很多时候,民众要求重判被告人,和法学专业人士的观点不一致,是因为民众的部分合理诉求,没有在法学理论以及法律的实践中得到有效的看见和回应(哪怕是结合事实与逻辑的反驳),而是被那些高高在上的理论所评判、“扣帽子”。
这就是一些法学界专业人士的矛盾点,他们平时高呼“法治”、“人权”,说“法律不能超越常识”,但当大批网友出于自己的经验与内心道德标准,激烈反对他们的论点时,他们就把网友视作“暴民”、“庸众”。
这可以部分解释,为什么他们的呼吁未能促使很多确实可取的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又想到很多心理学博主很爱引用的一句话:“人之所以害怕死亡,是因为他们没有真正活过。”
但“真正活过”何尝不是奢侈品?确实,确实有真诚地以促进我国法治进程为了理想并愿意位置奉献一生的法学专业人士,他们是“真正活过”人,即使他们有一天遭遇意外横死,他们也可以说:“这美好的仗我已经打过了”,云云。但也正是因此,他们常无法理解那些可能一生都没有机会“真正活过”的人,面对不知道和明天哪一个先来的意外,会是怎样的不安和恐惧。
他们难道全都是“重刑主义者”吗?不,他们所追求的仅仅是,“免于恐惧的自由”。
(文 / 瑞宽)
倾听患者心声,了解精神健康知识,探索青少年抑郁解决方案,关注获取更多帮助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