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廖某驾车撞死一家三口一案,1月9日宣判,廖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从法理上来说,法院判决没有错。廖某因家庭纠纷引起情绪激动,进而超速驾驶,导致事故发生。廖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和驾驶员,虽然知道在那个路段和时间段超速驾驶的危险,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但在发现被害人后,及时打方向盘避让,且事后积极参与抢救,对撞死被害人并没有主观故意,属于间接故意。根据《刑法》第115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廖某判处死缓是合理的。
当然,从情理上来讲,特别是站在被害人家属的立场来说,是难以接受的,毕竟自己一家三个亲人,就因为廖某的冲动而丧命。廖某严重超速在特定时间段和路段行驶,无视其他驾驶人员和行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情节是非常恶劣的。俗话说,杀人偿命,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廖某既然无视别人的生命,危险驾驶汽车导致别人丧命,就应当承担对等的责任。
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法院的判决,必须要严格依法,然后还要充分考虑保障被害人及亲属的权益,以及社会效果,寻找一个平衡。比如很多网友讨论的如何让受害人家属获得最大的补偿,以及被告减轻等方面的问题。在刑事司法中,被告一方积极赔偿,获得受害方谅解与否,在量刑中有很大的作用,虽然感情上很难接受,但是事已
发生,如果能够争取到被告及家属更多的赔偿,对受害一方也是一种弥补。
至于廖某以后的减刑与否,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判处死缓的,在死缓的2年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25年有期徒刑。对于减刑的程序,则是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所以,无论如何,廖某最后的服刑时间最少也是15年。当然,无论廖某服刑多久,对于给受害人一家造成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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