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男子想要发财之后,动起了歪心思,介绍多人卖淫,希望他们能够赚到快钱,但事后又不太讲武德,把嫖资占为己有,最终司法机关介入,被判有期徒刑18个月,网友纷纷留言,判太轻了。
据深圳新闻网报道称,李某某常年活跃于某交友软件,在平台交友的过程中,李某某发现不少人精神空虚,有想赚取不法外快的潜在苗头,但他不仅没有及时劝阻,反而动起了“坐收渔利”的歪念。
他不断花言巧语怂恿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并进一步约定嫖资由李某某预先收取,在完成不法交易后再交给卖淫人员。
然而,在嫖客支付嫖资后,李某某却违背约定,将全部款项私自占为己有,在微信上“已读不回”。
据介绍,误入歧途的几人不仅有成年人,还有几个是未成年人,不仅没拿到所谓的“外快”,还因参与卖淫的行为触碰了法律红线,笔录中,更有人声称在此次卖淫活动后感染了严重疾病。
最终,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那么,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到底该怎么看?
第一,介绍卖淫罪的认定,不以“是否获利”为前提!
首先,《刑法》第359条规定,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介绍二人以上卖淫,或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就应当立案追诉 。
本案中,很多人疑惑,李某某私吞嫖资没让卖淫者拿到钱,为啥还构成犯罪?其实法律早已明确,介绍卖淫罪的成立与是否营利无关。
具体来说,李某某通过花言巧语怂恿多人卖淫,还主动对接嫖客、收取嫖资,客观上完成了“牵线搭桥”的核心行为,完全符合介绍卖淫罪构成要件。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既有成年人也有未成年人参与,李某某的行为已满足刑事处罚标准,私吞嫖资只是其贪婪本性的体现,不影响罪名成立,反而加重了行为的恶劣程度。
第二,涉及未成年人,为何没判更重?
首先,要明确,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确实属于法定从重情节,《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6条明确规定,此类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
但量刑需要综合全案情节:李某某仅起到介绍、撮合作用,未对参与者实施人身控制,与“组织卖淫罪”的量刑标准有区别;同时法院需考量其是否有坦白、认罪等情节。
也就是说,这是网友最关心的问题——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为啥只判18个月?从量刑的角度来看,根据《刑法》第359条规定,介绍卖淫罪基础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李某某的判决处于该幅度内。
不过从社会危害性来看,未成年人身心尚未成熟,此次经历可能留下终身创伤,这样的量刑引发争议也在情理之中。
第三,受害者既触法又受害,法律如何评价?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卖淫嫖娼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参与者可能面临拘留、罚款等处罚,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受害者的权利救济。
本案中,参与卖淫的人员不仅没拿到钱,还可能感染重病,甚至因卖淫行为触犯法律,让人唏嘘不已。
对于感染严重疾病的情况,受害者可依法向李某某主张民事赔偿,要求其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同时,要提醒大家,“赚快钱”的背后往往是法律陷阱,李某某的花言巧语终究是镜花水月,参与此类不法活动,不仅可能遭受财产损失、健康损害,还会留下违法犯罪记录,影响终身。
最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李某某为了一己私欲,既害了别人也毁了自己,18个月的刑期是法律对其行为的评价,更是对社会公众的警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交友软件不应成为违法犯罪的温床,无论是想“赚快钱”的参与者,还是妄图“坐收渔利”的组织者,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你认为此案量刑是否合理?如果遇到类似“赚快钱”的诱惑,你会如何应对?欢迎在评论区@何律普法留言讨论,一起学法懂法,远离违法犯罪。需要我结合此案为你整理一份“远离网络违法犯罪”的实用法律指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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