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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 、2020 年1月、2022年1月,原告李先生的母亲在被告保险公司为原告投保4份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包含重大疾病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院日额保险金等,且部分附加险约定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可豁免剩余保费。2024年7月,原告因主动脉瓣关闭不全等疾病前往医院住院治疗,实施主动脉瓣机械瓣膜置换术,个人自费医药费37500.53元,原告认为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向被告申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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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以原告本次事故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责任免除事项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仅退还 5634.1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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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先生委托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旭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给付各项保险金共计570700.53元并继续履行相关保险合同、豁免剩余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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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需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并豁免保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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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对格式条款的精准解释和对医学诊断与合同约定吻合性的有力论证,开尔律师以专业法律分析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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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旭

· 保险团队资深律师

· 重大疑难案件主办律师

保险理赔团队负责人,从业多年,法学基础扎实,保险诉讼领域经验丰富,有娴熟的办案技巧。主办各类保险案件几百件,为当事人争取了超千万的理赔赔偿。涉及未如实告知、责任免除、不在保险范围内等等。擅长的案件有肺癌、甲状腺癌、乳腺癌、宫颈癌等恶性肿瘤、交界性肿瘤、慢性肾衰、团体险、雇主责任险及车险等各类保险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