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退市前证券简称:*ST 元成,退市前证券代码:603388)公告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违法违规事项,公司及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祝昌人等相关责任人将面临不同额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元成股份、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元成股份2020年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一)通过虚增越龙山项目成本和产值,虚增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2020年至2022年期间,在实际控制人祝昌人组织、指使下,元成股份通过虚增越龙山国际旅游度假区相关项目(以下简称“越龙山项目”)劳务和机械成本、虚增相应项目产值等方式,累计虚增营业成本 158,437,538.26 元、营业收入 208,897,751.81 元、利润总额 50,460,213.55 元。其中:
2020年年报虚增营业成本 115,079,954.28 元、虚增营业收入 153,560,382.76 元、虚增利润总额 38,480,428.48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22.75%、21.48%、36.60%;
2021年年报虚增营业成本 25,076,108.86 元、虚增营业收入 36,169,962.53 元、虚增利润总额 11,093,853.67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5.99%、6.31%、19.32%;
2022年年报虚增营业成本 18,281,475.12 元、虚增营业收入 19,167,406.52 元、虚增利润总额 885,931.40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7.22%、5.86%、1.62%。
2024年1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追溯调整越龙山项目营业成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但披露的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金额不准确。
(二)未及时将淮阴项目价审差异入账处理,虚增公司2022年年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2022年9月前后,元成股份先后收到淮阴区张棉、徐溜、三凌、南陈集、渔沟工业园区道路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淮阴项目)的结算审定单并加盖公司公章确认,但未及时根据审定结果调整财务记账金额,导致公司 2022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 14,161,361.04 元、虚增利润总额 13,453,292.99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4.33%、24.60%。2024年4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追溯调整。
二、元成股份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2年7月6日,公司披露证监会受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2022年10月11日,公司披露证监会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85,542,618 股新股。2022年11月11日,公司披露已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 284,546,499.12 元。2022年7月至9月,元成股份披露《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二次修订稿,以下统称《发行预案》)《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回复》)等文件,引用了越龙山项目2020年、2021年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前述财务数据不真实、不准确,元成股份在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元成股份2020年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元成股份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行为。祝昌人作为元成股份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虚增越龙山项目成本和产值,导致元成股份信息披露违法(事项一)及欺诈发行行为(事项三),分别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所述行为。同时,祝昌人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决策虚增越龙山项目成本和产值,知悉准阴项目价审调整情况,未能保证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及202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事项一、事项二、事项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浙江证监局决定:一、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7,454,649.91元罚款;二、对祝昌人给予警告,并处以2,800万元罚款。对祝昌人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对其他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罚。
维权索赔征集已经正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平台维权律师认为元成股份603388的维权征集区间为:
用户在2021年4月15日至2024年1月30日收盘前买入股票,并在2024年1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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