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医疗机构账户内医保费用结算款项能否执行的审查认定
——深圳某峡融资租赁公司与某民医院执行复议案
入库编号:2025-17-5-202-008 / 执行 / 执行复议案件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闽02执复110号 / 执行复议 / 入库日期:2025.12.31
裁判要旨:
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机构结算后进入医疗机构开立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账户内的款项,不属于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有的社会保险基金,而是医疗机构自身的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依法冻结和扣划。
基本案情
深圳某峡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某峡公司)与某民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闽02民初78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某民医院尚欠某峡公司租金2244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留购价款100元。二、租金2244万元自2018年11月起至2024年3月分65期并于每月25日前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于2018年11月25日前支付,留购价款100元与第59期租金一并支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以1423.62万元为限,冻结某民医院在某县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医保基金结算账户。被执行人某民医院以“案涉账户为医保基金结算账户,冻结措施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的规定”为由,申请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案涉账户的冻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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