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新号新闻、现代快报、律媒智库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一则关于“律师法律援助补贴”的判决引发关注。
据谭某律师介绍,其办理三起法律援助得来的4200元补贴被前东家——北京两高(海口)律师事务所克扣后只剩210元。在向当地司法局、律协投诉未果后,谭律师将该律所告上法院,要求其全部返还该费用。
庭审中,律所提交了谭律师办案期间的打印纸张统计截图,称其使用律所打印机彩色打印96张、黑白打印279张,合计费用75.9元,还提及谭律师报销了174元的费用。律所以此主张承担了办案成本,谭律师要求全额补贴损害了律所利益。
谭律师辩称,法援案件的交通费等主要办案成本均由个人承担,且上述报销费用与法援案件无直接关联。
2025年12月,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在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同时,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具有法定支持和保障义务。法律援助补贴系支付给相应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的补贴,因此,被告在本案中将法律援助案件等同于一般案件,并主张按照一般案件分配法律援助补贴的意见,与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已收到案涉法律援助补贴4200元,而尚未向原告转付。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向其支付法律援助补贴4200元,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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