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了食品安全工作在党和国家全局事业中的基本定位,对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作出系列重大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将食品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强调要“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全力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其中第16条明确“强化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为破解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治理难题提供了制度指引。
在新时代食品安全治理语境下,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对根治“不刑不罚”现象具有重要意义。这不仅关乎食品安全治理成效,更涉及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当前,学界对食品安全领域行刑正向衔接已有充分探讨,但对行刑反向衔接问题尚缺乏细致研究。实际上,食品安全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是一个涉及多主体、多环节、多种权力交织的复杂体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顾亚慧,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司法研究中心钱霄*基于此,有必要从系统论视角出发,整体性把握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逻辑机理与实践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完善措施,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1 食品安全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逻辑机理
食品安全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具有深厚的制度渊源,其法理正当性可归纳为遵循从严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目标导向、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实践,以及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效果3 个方面。
1.1 从严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目标导向
近年来,各地刑事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万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4万余名。2024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办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2万 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8万 名。不难看出,我国刑事司法机关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仍然存在,与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尚存差距。因此,依法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在实际执行中的严肃性、威慑性显得十分必要。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二元结构下,刑罚与行政处罚同属于公法上的责任范畴,在排除恶害方面具有相似性。加强行刑反向衔接意味着,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需要免除刑罚的案件,刑事司法机关应将其反向移送至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这一做法有效避免了对行为人“不刑不罚”的不当处理,有利于消除追责盲区,严密食品安全法治实施体系。以“魏某、许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为例,检察机关因二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将该案线索及相关证据反向移交给行政机关调查核实,最终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得到了应有的行政处罚。又如,在“蔡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中,由于该案证据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无法达到认定蔡某某构成刑事犯罪的标准,检察机关遂对该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但检察机关认为,蔡某某主观上存在销售死因不明、未经检疫肉类的主观故意,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蔡某某一直未受到过相应处罚。基于上述事实,检察机关依法向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蔡某某予以行政处罚。最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纳了检察意见,使蔡某某受到了应有的惩处。上述案件中,倘若检察机关因作出不起诉决定而采取“一放了之”的态度,则会产生轻纵违法的弊害,更难以预防、威慑潜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由此可见,行刑反向衔接通过实现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梯度式配置,形成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闭环,彰显了我国从严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目标导向,以守护人民群众餐桌安全。
1.2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实践
刑事政策作为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总方针,指导着刑事司法活动,刑事司法活动也时刻体现刑事政策。随着我国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的快速发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逐渐成为我国一项基本刑事政策,要求对待违法犯罪行为做到宽与严的平衡。从实践来看,考虑到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刑罚较行政处罚更为严厉,故食品安全案件办理往往遵循刑事优先原则,即先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达到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目标。然而,食品安全犯罪与行政违法之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如何准确界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往往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从准确划定犯罪圈的角度来看,刑事司法机关需要秉持慎刑思想,审慎把握罪与非罪。对于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应在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后,交由行政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避免行为人被不当贴上罪犯标签,从而切实保障人权。
比如,在“刘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刘某明知某糖果片中含有违禁成分西布曲明,仍通过手机微信宣传出售,获利约10万 元。其中,刘某销售含“西布曲明”糖果片4 瓶,销售金额2 360 元。鉴于刘某到案后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减轻情节,检察机关决定对刘某作不起诉处理。随后,检察机关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由行政主管部门对刘某予以行政处罚。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审慎考量案件具体情节、行为危害程度、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以行刑反向衔接的方式使刘某受到行政处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又如,在“徐某等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徐某在闲鱼等App上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有毒、有害成分的减肥胶囊,陆某则在明知该减肥胶囊含有违禁成分的情况下,仍将其住处作为发货仓库,并帮助粘贴标签、寄发快递。王某从徐某处购买该胶囊食用后,因该胶囊减肥效果明显,便在微信朋友圈进行转卖牟利。检察机关认为,徐某为主犯,陆某提供仓库的行为构成“为从事违法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而王某在朋友圈转卖减肥胶囊的行为则构成“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均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基于上述事实,检察机关依法对主犯徐某提起公诉。考虑到陆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依法对陆某、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且,检察机关分别向陆某、王某住所地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两地市场监管局均采纳检察意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中,检察机关立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综合考量了不同主体在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而作出了差异化的公正处置。一方面,对于网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的主犯,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使犯罪分子受到严厉的刑事惩处,有力维护了法秩序的权威性和安定性。另一方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从犯,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将该案件反向移送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实现了“当严则严、该宽则宽”的动态平衡。从这一角度来看,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有利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使食品安全案件办理达到宽严相济、罚当其责、罚责均衡的要求,推动犯罪打击与保障人权相统一。
1.3 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效果的路径选择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结合新形势新要求,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正在从单一维度的“正向衔接”,迈向“正向衔接+反向衔接”的闭环结构。其中,健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是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效果的有效路径,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其一,行刑反向衔接机制有利于推动食品安全共治格局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问题具有成因复杂性、主体多元性以及利益复合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仅靠行政机关单方力量的传统“一元治理”模式难以持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效果。与之不同,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多元治理”模式能够实现主体间的知识、资源、技能的交换与互补,从而为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基于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刑事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全面捕捉食品安全风险状况、深入挖掘食品安全问题症结,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处置食品安全案件,从而形成食品安全协同共治的局面。比如,针对农村地区群众自行屠宰未经检验检疫生猪,且无证据证实销售病死猪肉的情况,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依法发出增加冷链运输、加强检疫服务的检察建议。这一过程中,检察机关不仅凭借较强的证据审查能力准确勾勒出食品安全违法现状,还通过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引起行政机关对于农村地区屠宰不便现实问题的重视,有力促进这一民生需求问题得以系统性解决。
其二,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能够促使食品安全治理由“事后打击”向“事前防控”延伸。回顾以往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无论是刑事司法机关,亦或是行政机关,均未能在事前迅速觉察、防控潜在风险,最终导致食品安全风险扩散并酿成严重后果。这表明,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尤为重要。行刑反向衔接能够以个案反向移送为切入点,使行政机关从刑事司法机关处获悉特定的食品安全风险,以便迅速找到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着力点,进而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化解风险。就此而言,行刑反向衔接推动着食品安全治理路径由片面注重事后打击向同步加强风险预警转变,形成“以案促防”“以案促治”的良好局面,从而系统性地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2 食品安全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现实挑战
加强行刑反向衔接,是贯通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键所在。但是,食品安全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运行还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对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出了挑战。
2.1 认知观念偏差阻碍行刑反向衔接进程
行刑反向衔接实践中,食品安全案件“不移交”“交不掉”等现象有所显现。究其因,无论是刑事司法机关,亦或是行政机关,均可能对行刑反向衔接存在认识偏差,导致衔接进程遭遇阻碍。
一方面,从职能权限来看,刑事司法机关以严厉打击犯罪、查清犯罪事实为核心要务,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并非其主体业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事司法机关对于行刑反向衔接的重视程度。一旦刑事司法机关存在行刑反向衔接无关紧要的认知偏差,很难确保其会积极、主动地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正因如此,很多食品安全案件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之后,未能退回至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另一方面,从组织架构来看,刑事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相互独立,各自享有刑事追诉与行政处罚的决定权。这就意味着,对于刑事司法机关反向移送的案件,行政机关作为接收方,有权就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作出独立决策。囿于业务范围、经验积累、考量视角等方面的差异,行政机关可能会对刑事司法机关反向移送的案件存在不同认识。此时,行政机关容易产生不必然遵照刑事司法机关意见处理的倾向,致使行刑反向衔接进程陷入迟缓拖延的状态。
实际上,即便行政机关认可反向移送案件的必要性,出于对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担忧之情,也可能引发衔接进程不畅的问题。从处罚依据来看,《食品安全法》要求行政机关从严惩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与之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则对不予处罚问题作出规定。2025年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要求,力求实现“过罚相当”。相关规范对行政机关精准把握行政处罚严与宽的辩证性,提出了较高要求。结合食品安全案件特点来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众多,且呈现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不足、自检能力弱、安全意识淡薄等缺点,容易成为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发地带。强化行刑反向衔接,势必要对这些小微企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但是,如何准确把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尺度,极具艰巨性和挑战性。倘若对这些小微企业施以重罚,很可能会引发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关停倒闭、员工失业等系列连锁反应。反之,如果未能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则难以起到惩戒效果,无益于遏制和威慑食品违法行为。因此,在行刑反向衔接过程中,如何确保行政处罚的惩戒功能与保护市场主体发展之间达致平衡状态,成为行政机关无法回避的现实难题。如此一来,行政机关很可能因畏惧自身履职风险,不敢或怠于作出行政处罚,从而对行刑反向衔接进程带来负面影响。
2.2 制度供给缺漏束缚行刑反向衔接实践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已具备较为完整的体系框架。2015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联合印发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奠定了基础。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22条对食品安全领域行刑反向衔接问题予以明确,要求刑事案件中未受处罚的行为人,依法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然而,现有规范仍存在一定缺漏之处,难以为行刑反向衔接实践高效开展提供指引,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证据衔接标准有待细化。在行刑反向衔接进程中,刑事司法机关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往往会被行政机关采纳,但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的转化使用上,则会产生争议,进而影响行刑反向衔接的效率。
二是仅仅注重案件反向移送的程序性规范,而未能明确风险预警义务。结合实践来看,食品安全风险较为分散,涉及生产、加工、运输、储藏、售卖等众多环节,以及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等诸多主体。更为重要的是,食品安全风险扩散的后果往往较为严重,容易酿成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这种特殊性决定了,行刑反向衔接规范需要对刑事司法机关的风险预警义务有所明确。否则,难以充分发挥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事前风险防控功能,达不到食品安全治理的预期效果。
三是监督机制滞后致使监督效果有限。行刑反向衔接过程中,行政机关通常需要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程度加以自由裁量。然而,只要是自由裁量,就存在滥用的可能。基于《宪法》规定,检察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依法对行刑反向衔接的程序规范性、处罚正当性等问题开展法律监督。但从监督方式来看,检察机关对于行刑反向衔接的监督,往往局限于事后书面审查的方式,而非全面、及时的跟踪监督,难以确保法律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意见后,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形,甚至会造成行为人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双重缺失的不良局面。可见,行刑反向衔接的监督机制尚存缺憾,不足以充分保障检察机关对行刑反向衔接开展法律监督的效果。
2.3技术嵌入不足贬损行刑反向衔接质效
食品安全领域行刑反向衔接的效果保障,不仅需要规范指引,也需要技术保障。以各地积极搭建的行刑衔接信息平台为例,由于此类平台能够实时共享案件信息、证据材料、执法数据等内容,有利于打破跨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因而在拓宽信息来源、畅通信息共享渠道、提升衔接效率方面起到了显著作用。但是,结合技术应用现状来看,部分实践部门忽视了新技术在提升行刑反向衔接质效方面所具有的效率化、标准化优势,因而未能与时俱进地探索新兴技术嵌入行刑反向衔接的路径,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未能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在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方面的积极作用。行刑反向衔接过程中,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研判,是准确开展风险预警的先行机制。当前,食品生产经营呈现出分散化、小规模的特征。这就决定了,单纯依靠人力进行风险研判的方式,难以确保后续风险预警的精准性和系统性。但是,通过人工智能进行大规模的数据分析,能够从中提取有用信息,从而为刑事司法机关研判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提供支持和依据。遗憾的是,部分刑事司法机关尚未将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嵌入至食品安全风险研判的应用场景中,因而难以为行刑反向衔接中的风险预警工作提供动态化、智能化的技术支撑。
二是因数据分析能力欠佳,致使行刑反向衔接的检察监督工作受限。检察机关切实提升数据分析能力,对食品安全案件所涉及的罪名、数量、领域、处罚情况等数据开展全面、客观、精准的分析,有利于及时识别异常情况、获悉食品安全案件发展态势。但实践中,部分检察机关未能将提升数据分析能力作为推动行刑反向衔接提质增效的手段。如此一来,检察机关很难精准排查行刑反向衔接中是否存在“不刑不罚”“罚不及时”等问题,难以确保检察监督的实际效果。
3 食品安全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完善对策
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提升食品安全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运行的整体效能,需通过确立行刑反向衔接的治理共识、完善行刑反向衔接的制度框架,以及推动数字技术的嵌入式协同来实现。
3.1确立行刑反向衔接的治理共识
从实践来看,部分刑事司法人员和行政人员将行刑反向衔接简单地归为跨部门间的案件移送。这种观念矮化了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在加强食品安全治理方面的应然价值,容易引发懈怠履职、拖延履职等不良现象。这就要求刑事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树立食品安全治理理念,夯实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运行的思想根基。
其一,确立风险源头治理理念。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运行的目标,不局限于织密法网、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更在于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增进食品安全公共福祉。为此,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运行应当秉持风险源头治理理念,兼顾个案办理与风险治理。具言之,刑事司法机关在反向移送案件之余,还应将其所掌握的食品安全风险及相关线索及时提示、告知行政机关,以便行政机关对食品安全风险开展源头治理。行政机关在获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则要充分发挥其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排查、梳理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并从源头上阻断、化解风险,逐步控制并减少食品安全案件发生。尤其是,对于网络食品安全案件,刑事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应在加强个案行刑反向衔接的同时,尽快明确直播带货、社区团购等新兴业态的监管要求、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切实防范该领域的食品安全风险不当扩张,避免矛盾叠加激化。
其二,深化个案公正的治理理念。为了增进食品安全领域的公共福祉,刑事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应加强沟通协作,妥善解决行刑反向衔接中的疑难问题,促使个案办理契合比例原则要求,达致利益均衡的理想治理状态。比如,在“陶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江北区检察院依法对陶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将该案反向移送至行政机关。考虑到陶某系首次违法、违法持续时间短、获利少等情形,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进行了充分沟通,并就陶某减轻行政处罚这一问题达成了共识。本案中,检察机关并未将案件“一移了之”,而是通过与行政机关积极沟通、形成共识,确保行政处罚决定“过罚相当”“罚当其错”。
因此,强化食品安全治理理念不仅能够将各部门、各环节的权力拧成一股绳,有效解决行刑反向衔接中部门配合不足、相互推诿的问题,还有利于确保食品安全案件处置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落实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要求。
3.2 完善行刑反向衔接的制度框架
为了筑牢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运行的规范基础,亟需对食品安全案件行刑反向衔接中的证据转化、风险预警和跟踪监督等具体内容加以明确。
首先,明晰刑事证据转化使用的要求。较行政案件而言,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审查与认定标准更为严格,且在程序和内容上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因此,刑事司法机关移交的证据材料具有较高的公信力,一般可以直接转化为行政证据使用,以避免证据重复收集,节约行政执法资源。与此同时,考虑到食品安全行政违法事实多样,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认定的侧重点可能有所不同,故行政机关有权就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必要的质证、补证,确保作出客观、公正、合理的行政处罚。从长远来看,各地刑事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可以总结既有经验、凝聚共识,统筹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食品行业特点等因素,进一步细化涉案食品数量、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特定物质检测等方面的证据收集、审查与认定要求,形成契合实践需求的证据指引,逐步完善食品安全案件证据证明体系,不断推动证据衔接的规范化、高效化。
其次,确立风险预警义务。鉴于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的重要性,有必要确立行刑反向衔接中的风险预警义务,不断深化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工作。一方面,在行刑反向衔接的过程中,如果刑事司法机关已确认存在特定的食品安全风险,则需要履行一定的风险预警义务,在反向移送案件证据、线索的同时,及时向行政机关开展风险预警。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接收风险预警之后,应及时开展风险核查、风险防控等工作,并将风险核查结果、风险响应措施等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刑事司法机关,以形成风险预警的闭环。此外,在风险预警的过程中,刑事司法机关可以同行政机关、食品检测中心、科研院所等单位相互配合,以填补风险研判方面的知识、技能缺口。比如,苏州市公安局与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共同成立了食品安全行刑衔接联合实验室,实现了资源、设备和人才的优势互补。这一做法不仅为解决新型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认定难题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还有助于快速识别食品安全的潜在风险与异常情况,极大提升行刑反向衔接中的风险预警效率。
最后,明确检察机关的跟踪监督机制。为了确保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运行的刚性,有必要明确检察机关跟踪监督的相关规范,不断突破现有的监督瓶颈。其一,在跟踪监督的内部分工上,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部门应与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等形成跟踪监督的内部合力,以满足行刑反向衔接中跟踪监督的专业性要求。其二,在跟踪监督的对象上,检察机关需要着重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以及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情况,并在此基础上甄别出未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不当等情形,以此作为启动检察监督的线索来源。其三,在跟踪监督的限度上,为了切实厘清检察权与行政权的边界,检察机关应当聚焦于行为人是否存在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事实、证据收集与认定的规范性,以及有无必要作出行政处罚等事项上。但是,在行政罚款数额、拘留期限等具体决定方面,检察机关应谨慎提出检察意见,避免出现检察权不当代替行政权的情况。
3.3 实现数字技术的嵌入式协同
面对智能化治理趋势,通过数字技术提升治理质效备受关注。相应地,将数字技术嵌入食品安全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之中,能够为食品安全治理提供更加智能、高效、全面的解决方案,推动食品安全领域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福祉保驾护航。
一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驱动风险预警。依托人工智能技术,刑事司法机关能够开展全面、实时的数据分析,据此作出更加客观、准确的风险研判结论,从而增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的准确性和全面性。为此,刑事司法机关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领域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的研发与应用,不断提升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的主动性与精确性,推动食品安全领域风险预警的智能化转型。
二是以增强数据分析能力为抓手,加强行刑反向衔接的检察监督工作。行政处罚是行刑反向衔接的关键环节和最后关口,关系到食品安全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借助数据交叉对比、数据碰撞等技术手段,检察机关能够精准筛选出尚未进行“行政处罚”或“处罚不当”的案件,以消除监督盲区,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履职。比如,甘肃省宁县检察院借助“食品药品安全类案监督”模型,通过数据碰撞发现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存在“应罚未罚”的线索6 件,制发检察意见书2 份,有效提升了检察监督效果。可见,检察机关切实提升数据分析能力,能够为加强行刑反向衔接中的法律监督工作提供实用、高效的技术支撑,以保证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落到实处。
结语
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已经突破单纯的公共健康范畴,而成为衡量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关键指标。面对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复杂多变的境况,仅仅关注行刑正向衔接不足以有效应对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完善食品安全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能够有力回应食品安全案件“不刑不罚”“一放了之”等不当现象,是织密法网、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的重要一环。为此,应通过理念、制度与技术的三维协同,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机制运行效果。在理念维度,需坚持案件移送与风险防控并重,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治理”的延伸;在制度维度,有必要尽快明确证据转化、风险预警、跟踪监督等相关规范,推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进一步修订完善;在技术维度,依托数字技术实现行刑数据的实时交互与智能研判,有利于构建更加全面、高效、协同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唯有如此,方能更好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引文格式:
顾亚慧, 钱霄. 食品安全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逻辑与完善[J]. 食品科学, 2025, 46(19): 372-378. DOI:10.7506/spkx1002-6630-20250514-077.
GU Yahui, QIAN Xiao. Rationale and improvement of the reverse linkage mechanism between administrative and criminal enforcement in food safety[J]. Food Science, 2025, 46(19): 372-378. (in Chinese with English abstract) DOI:10.7506/spkx1002-6630-20250514-077.
实习编辑:刘芯;责任编辑:张睿梅。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即可查看全文。图片来源于文章原文及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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