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多年前,有十五岁少年设立慈善信托的案例,经过多次争论之后,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设立信托的质疑,目前似乎偃旗息鼓。
近两年,特需信托发展迅速,出现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不少特需人士可能会有自己的财产(继承或接受赠与),特需人士能否作为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装入特需信托?
个人赞同。
理由之前讨论过多次,这里就不重复了。
如此操作的最大障碍是监管部门。
而监管部门似乎担心将来有人会到法院挑战信托的效力。
错误理解法律的司法者总是会有的。担心也没有用,不要瞎担心。
不如思考一下这样的问题:
谁可能会挑战一个特需人士以自己财产支持自己未来生活的特需信托呢?(我想好答案了)
杞人忧天不是故事,它天天发生。
小书《中国信托法》出版,对大多数困扰我国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的信托法问题——家族信托、商事信托和慈善信托,都给出了可信赖的探讨。购买链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