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服务管理工作,国家卫健委将严格防范、惩处医疗机构违规开具、倒卖《死亡证明》的行为。与此同时,该委要求医疗机构立足主责主业,不得开展殡仪服务,不得将太平间外包,不得诱导丧属高消费。

1月12日,国家卫健委、民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从四大方面出台12条细则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作出具体规范。

国家卫健委医政司在解读文件中称,2024年10月,全国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启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稳妥推进殡葬改革,健全完善法规制度,严格规范服务标准,加强行业监管。国家卫健委联合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组织开展了卫生健康系统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此次通知是在“总结专项行动经验,针对医疗卫生机构亡故患者服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广泛听取医疗卫生机构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后,联合多部门制定出台的。

具体来说,在死亡证明签发和管理方面,通知称,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死亡证明》实行“证章分离、双人共管”。

在遗体暂存和转运方面,为了提高遗体转出效率,根据通知,确有必要的,可设置遗体暂存区,满足遗体接运车辆到达前临时停放遗体需要。遗体暂存区可在相关重点科室附近根据实际设置,也可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集中设置。

对于已设置太平间的医疗卫生机构,通知进一步明确:原则上太平间只提供遗体暂存服务,参照遗体暂存区进行管理。

根据通知,医疗卫生机构应“立足主责主业,不得开展殡仪服务”,同时要“加强内部重点场所巡视管理,防范并及时制止社会人员在本机构内开展殡仪服务的行为”。

“严禁外包或以其他形式由第三方运营、管理遗体暂存区(或太平间),严禁通过出租出借场地、与第三方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相关组织或个人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提供殡仪服务。”通知称。

除了上述行为外,通知严禁医疗机构开展的服务内容还包括:严禁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任何场所陈列、展示、售卖殡仪服务用品,不得燃点香烛及焚烧祭祀用品等;医疗卫生机构严禁接收和存放院外来源的遗体,不得承担其他部门委托的遗体存放业务;严禁使用院前急救车辆、非急救医疗转运车辆转运遗体。

为加强对亡故患者及家属个人信息保护,通知提出,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亡故患者及家属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针对机构内工作人员行为的行为,通知要求医疗机构严格规范本机构工作人员行为:不得代替丧属与殡仪馆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联系殡仪服务事宜,不得违规提供丧属信息,不得推荐、诱导、强制丧属到指定殡葬服务机构接受服务,不得与其他组织和个人内外勾结诱导丧属高消费。

根据通知,下一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具《死亡证明》和内部遗体暂存场所的管理力度,规范涉亡故患者服务,严肃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倒卖泄露亡故患者信息行为。

医疗卫生机构之外,“有关组织和个人擅自进行遗体接运、存放、防腐、整容、火化等服务行为”“医疗卫生机构周边殡葬经营主体价格违法、违规收费及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也将成为监管重点。为此,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还将加强与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并推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查处。

“对核查发现的问题,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形成有效震慑。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问题、涉嫌其他违法或犯罪问题,要强化纪法衔接、行刑衔接,按照职责权限,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处理。”通知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