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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流传一张图片,内容显示一名诈骗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表示,自己首次笔录未如实陈述,原因是受到了律师的教唆。

从图片信息来看,此次应属第二次讯问,嫌疑人此次如实供述了。

可以推测,该嫌疑人在到案前很可能先咨询过律师。

类似情况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并不少见。

许多嫌疑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并不会立即前往接受讯问,而是先选择咨询律师,了解案件可能涉及的定罪量刑问题。

部分嫌疑人甚至期待律师指导其如何陈述。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律师教唆或帮助他人伪造、隐匿证据。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律师有以下伪造证据的行为会被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故意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提交虚假证据,或者指使、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的;

(二)指示或者帮助委托人或者他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指使或者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威胁、利诱证人不作证或者作伪证的;

(三)妨碍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合法取证的,或者阻止他人向案件承办机关或者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

接受咨询时教唆嫌疑人伪造证据的,可以适用第(二)项的规定。

对应的行政处罚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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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疑问,未接受嫌疑人及家属委托前提供咨询服务,咨询过程中教唆嫌疑人伪造证据的,是否可以适用《刑法》306条定罪处罚?

我认为不能。理由:不具备辩护人的身份。

辩护人是在刑事诉讼中,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或者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为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

未委托前的咨询服务,因双方未形成委托关系,律师尚不具备辩护人身份,不能构成本罪。

不构成本罪不代表不能构成彼罪。

可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该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律师未成为辩护人时也可构成本罪。

下面是一起律师构成该罪的执业风险警示案例。

浙江HB律师事务所俞律师系杭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8年7月18日,杭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人民币3000万元的《投资合作协议书》,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依协议的约定支付杭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相应资金后,杭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2012年7月26日,杭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劳某经事先预谋,指使其公司会计吴某、出纳罗某趁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包某携该公司印章前来借款之际,由罗某转移包某注意力,由吴某在2份空白的A4纸上各偷盖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印章1枚。在偷盖公章后,劳某和俞律师经共谋,利用此前偷盖有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印章的A4纸伪造解除原《投资合作协议书》的《协议书》1份。后在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依据 《投资合作协议书》提起民事诉讼时,俞律师向法院提交伪造的《协议书》作为抗辩证据,导致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一审、二审均败诉。

2018年4月2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以劳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以俞律师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8年6月21日,浙江省司法厅决定给予俞律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民事诉讼能定罪,刑事诉讼中亦然,总有一款适合你。

风险巨大,要求我们具备相应的实操技巧。

我的实操经验是,在解答案件所涉问题时,不对案件事实发表过多的意见,这是铁律。

同时,可以对所涉罪名、立案标准、犯罪构成要件、量刑档次、罚金、诉讼权利义务以及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做出解答,并核实其是否有与量刑相关的事实证据,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自首、立功、坦白、赔偿等)。这是完全可以做的工作。

至于嫌疑人利用这些知识怎么去供述犯罪事实,与我们无关了。

提前介入进行法律辅导是有一定法律风险的,我们在承办刑事案件中,要时刻保持执业的警觉,我们的任务和责任是运用法律辩护救人,最后可不要让别人去救我们。

作者:贵阳律师,律所主任,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师,省市律协委员,办有无罪免死不起诉缓刑等案件,律所成立十一年零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