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喝了两斤酒后肇事逃逸,未能及时进行酒精检测,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认为男子存在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的行为,理应承担全部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司机返还垫付的122000元赔偿款。近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支持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肇事司机向保险公司返还垫付的赔偿款。
肇事逃逸未检测酒精含量,保险公司要追回赔偿款
时间回到2019年8月29日晚,顾某酒后驾车与张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受伤。顾某没下车查看张某的伤情,也没报警,脚踩油门,匆匆逃离了事故现场。
经过一夜的辗转反侧,8月30日,顾某选择向交警大队自首并如实交代了事发经过:“事发前我先在饭店喝了啤酒,后来又去KTV喝了点,加起来大概有两斤。撞车后我一慌,想到自己喝了酒,就想跑,没敢停下来。”
因肇事逃逸,顾某未能及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最终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顾某肇事逃逸,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悉,顾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撞的张某受伤住院产生了医疗费以及车辆维修费用,于是,张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顾某和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合计122000元。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认为顾某存在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的行为,理应承担全部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顾某返还垫付的122000元赔偿款。
法院判决:举证责任倒置,保险公司有权追偿
庭审中,顾某和保险公司就“顾某是否构成醉驾”以及“保险公司是否有权追偿”展开了激烈辩论。
顾某辩称,保险公司主张自己醉驾,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但保险公司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无法认定醉驾事实,其无权向自己追偿。
保险公司则认为,顾某在询问笔录中明确承认事发前大量饮酒,且因喝了酒才选择逃逸,正是其逃逸行为导致酒精检测无法进行,醉驾事实无法查明的责任在顾某,理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保险公司垫付赔偿款后有权追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虽然“谁主张、谁举证”是一般举证规则,但本案存在特殊情形。保险公司不具备对驾驶人是否醉驾的取证职权,其举证主要依赖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而顾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未及时接受调查,导致交警部门无法采集酒精检测样本,无法认定其是否醉驾,该责任应由顾某承担。结合顾某自述事发前多次饮酒、因喝酒而逃逸的事实,本案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顾某对自己不存在醉驾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因顾某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不构成醉驾,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顾某向保险公司返还垫付的赔偿款122000元。
通讯员 严蒙 张海陵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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