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自媒体披露,2025年11月18日,曲阜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的,山东省济宁市司法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国庆启犯贪污罪、受贿罪一审判决书中的法院认定的受贿情节中有:

国庆启利用担任济宁市司法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副局长,济宁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政委,济宁市司法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等职务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2008年至2024年,先后收受21个单位和个人给予的现金等有价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44.7301万元。

其中包括,国庆启曾先后向不同律师索要钱财,并通过职务行为为他们提供帮助。例如,2023年8月,国庆启为山东某律所负责人朱某某在当选当地律师协会会长,以借款购买房屋为由向朱某某索要现金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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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朱某某也承认,虽然国庆启嘴上说是借,但却明确要求给现金,也没有写借条、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利息等。此后双方心知肚明,未提还钱之事自己后来顺利当选了济宁市律协会长和山东省律协副会长,国庆启为其顺利当选出了不少力。

国庆启供述称,因为给朱某某提供的这些帮助,自己就不再想归还这60万元。给朱某某说的借钱原因是找的借口,实际上当时孩子已经交完购房款了。

《中国新闻周刊》确认并报道了此事

关于此事,《中国新闻周刊》今天进行了报道,2023年10月左右,国庆启以给孩子在北京买房为由向朱某某借钱,其送给国庆启60万元。此前,国庆启曾向朱某某说过,有意推荐后者当市律师协会会长,还积极向省里推荐其当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考虑到这些因素,朱某某就答应送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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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朱某某当选了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2023年12月,市律师协会换届,国庆启推荐朱某某任律师协会会长,后者顺利当选。

根据上述报道,朱某某现在仍是当地的律协会长,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正在对该事件进行调查核实”。

针对此事,有律师对记者表示,“朱某某的行为属于行贿,应该追究刑事法律责任,通过不正当程序当选律协会长应该依法罢免。”

也有律师撰文表示,身为法律从业人员的律师,巨额行贿不仅涉嫌违反《刑法》的规定,而且律师工作的性质及行业规范,都明文禁止以行贿的方式谋取个人利益。

如今,出现身为律所主任、律师行业领导人员、执业三十多年的资深律师,为了谋取律协内部的领导职务,跟行政管理领导一拍即合的索贿、行贿勾兑,简直是“玷污了律师袍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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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了行业职务或行业荣誉而行贿行政领导,已不是新闻

2025年4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纪委监委通报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中有,周玉鑫在担任海淀区司法局原局长期间,为某律所主任及其律所在评优评先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其给予的茅台酒12瓶。

2022年5月11日,“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江苏无锡推动市司法局原局长刘亚军,在任市司法局局长期间,紧盯“优秀律所评选”、“改选律师协会监事长”等事宜,大搞权钱交易。在接受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曹某请托后,刘亚军积极协调,为该律所争取申报评选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资格,并在评选考察过程中,多次为其站台、拉关系,使该律所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共收受曹某所送贿赂30余万元。

此外,刘亚军利用评选监事会人选的职务便利,帮助费某当选律师协会监事长,并收受“好处费”。其还以介绍案源为由,收受律师秦某的巨额贿赂,其中单笔可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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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上述案件中,往往是只见受贿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却少有行贿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即便是受贿者已经被判刑了,行贿者还在从事律师职业,甚至还在担任律所领导、律协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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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贿者,是否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曾有律师表示,律师行贿司法人员或是管理领导,也是一种无奈,明明知道行贿不仅违法,而且有悖职业形象,但为了办案或是办事,不得不在对方的暗示或明示下,“乖乖”就范。

如此情形,有人解释成了是属于《刑法》中的索贿情节,不属于行贿。究竟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规定,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以上法条规定的意思是,如果行为人因被勒索而给予了财物,获得的是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平原则等的不正当利益,即使是被索贿,仍然构成行贿罪;但如果行为人获得的是其依法本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则需要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审查是否符合“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条件,进而判断是否成立行贿罪。

可见,是否构成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索贿,需要司法机关的查明和认定,但是正如很多律师表达的,即便是不构成刑事责任,起码的行政责任、行业纪律责任总要处理吧?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