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组织与单位
1月7日,美国移民局(ICE)执法人员在明尼苏达的明尼阿波利斯“执法”过程中,向一辆车里的“观察者”开枪,导致此人死亡。
死者Renee Good,美国公民,没有已知犯罪记录,被杀后留下3个孩子。
事件曝光后引发全美哗然,多地出现示威抗议。现场拍下的视频清晰地显示Renee Good当时只是想驾车离开,这种情况无论是美国司法部,还是ICE隶属的国土安全部,都明文规定不可以开枪。
令人诧异的是,有些人依然混淆视听,说警方受到威胁,开枪合理。
我们这里可以逐帧分析ICE在与Renee Good接触的短短几分钟里,犯了多少违反执法人员训练的错误,以及是否违反了美国政府对执法人员使用致命武力的相关规定。
上面这一帧截图是冲突爆发前,Renee Good坐在枣红色的SUV里,后来开枪的ICE在车右侧,再往右的浅色SUV为该ICE探员的车。手持手机拍摄ICE的是Renee Good的伴侣。左侧停下的皮卡也是ICE的车,一会儿会有几名ICE探员下车,也参与到冲突中。
先讨论第一个问题,Renee Good在那里做什么,以及能不能在那里。根据现在公开的信息,Renee Good和伴侣把小孩放到托儿所后,看到ICE执法,于是停在那里观察。Renee Good在车里,其伴侣下车拍摄ICE人员。
一点背景,如今ICE的执法扩展到了过去被默认为禁区的教堂、学校(包括托儿所)等敏感地点。比如家长送孩子上学,ICE在外面查家长移民身份抓人。这非常有争议,也导致现在这些地方附近出现ICE时,会有部分当地居民围观,并告知其他人“ICE来了”。
事发地距离学校很近,所以看视频会发现围观群众不少。而Renee Good停车,大概也有这方面的考虑,像她的伴侣事后也说她们拿着口哨,要告知别人ICE来了。
这是为什么Renee Good被明尼苏达众议员Ilhan Omar称为法律观察员(Legal Observer)。
可以非常明确地说,根据美国法律,Renee Good和她伴侣的行为没有问题。
吹口哨警告别人ICE执法,这和wave,谷歌地图上标注哪里有警察查超速是一个性质,在美国都是合法的。法律基础和Renee Good伴侣拍摄ICE人员不违法类似。
美国警方等公职人员在公共场合执法时,老百姓有权拍摄、记录,这是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的权利,属于你在美国的言论自由。
唯一要注意的是,不要妨碍警察执行公务。实践中就是你站在一边拍,避免站到警察面前去怼脸拍,不是怕把人拍得难看会被骂,而是那样你可能站到别人前进路线上,存在被认为妨碍公务的风险。
我们看下面这一帧皮卡上下来的几名ICE走向Renee Good:
箭头所指的方向是后来开枪的探员,现在他在车的右边,从发动机尾气可以看出车辆处于发动状态,应该是停车档,注意前轮是向左侧转。
Renee Good的车虽然横着,但她挥手让其它车从她前面开过去,很多车也确实从边上的车道开过(包括一辆车灯闪烁,疑似是执法人员的SUV),这意味着她在事实层面不存在对ICE有阻碍。
这点很重要,因为ICE作为联邦的移民执法机构,权限有限制。除了少数特例,比如阻挠了ICE抓捕非法移民的行动,它不能拘捕Renee Good这样的美国公民。由于其他车辆没有因为Renee Good的占道不能通行,阻挠执法很难成立。
你可以说Renee Good违反交规,但针对这一点,ICE应该联系当地警方,后者才具有相关的执法权。举个例子,FBI探员看到你违章停车,可不可以给你开罚单?
答案是不可以!FBI是联邦执法机构,交通违规在美国是地方法规。除了少数地方允许联邦机构附近的联邦执法人员管理交通,其它地方都不允许。
因此,从枪击发生前的情况看,Renee Good以及她伴侣的行为没有问题,ICE去找她们麻烦倒有滥权嫌疑。
接下来ICE开始与Renee Good近距离接触,这一帧画面里我们可以看到Renee Good的车倒车灯亮了,处于倒车状态,注意车的前轮偏左的幅度减小,司机正在打方向盘右转,也就是想远离ICE。此时距上一帧画面里的两名ICE探员下车仅过了五六秒。后来开枪的人正从右侧往车前走,目前仍被车挡住。
但我们先看另一位此时与Renee Good有接触的探员,他一边喊“get out of the fucking car”,一边用力拉车门,试图把手伸到车里(大概率是尝试开车门的锁)。
都不讨论ICE有没有权力要求Renee Good下车这个执法权问题,拉车门,把手伸到车里的执法方式就违背了美国执法部门的训练。
面对嫌疑人或要质询的人坐在处于发动状态的车里,美国执法人员的训练原则是不要去拉车门或把手伸到车里。
原因很简单:少逞英雄,活着回家最重要。
再大力士,能干得过汽车吗?别说不知道车里的人到底是什么情况,就算是良民,一不小心油门当刹车踩了怎么办?
尤其是手伸到车里,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还有合法性问题。一旦手伸到对方车里,除了少数情况——比如看到车里有枪,想把危险武器拿走,法律上都属于“搜查”,要么已经拿到法官签署的搜查令,要么有“相当理由”(probable cause)。
ICE有什么“相当理由”,去搜查Renee Good,一个美国公民的车?
从下车5秒就冲去拉车门,飙英语“国骂”还可以看出,ICE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升级”,也就是加剧潜在冲突,这又和现在的执法训练冲突。
不说别的,美国司法部关于使用武力的指导文件专门有一段要求执法人员训练如何“降级”:
类似情况,美国警察(包括ICE)的标准训练操作,是和车保持一段距离,告诉司机能不能下车。鸡贼一点的会用请求的口气,也有原因,警察可以强行要求司机下车,但这和前面说的搜查一样,需要“相当理由”,如抓到超速,或者怀疑酒驾。用请求的语言让人主动下车,可以避免未来被质疑没有“正当理由”,证据链被推翻。
而且,避免冲突,对双方都有好处。
继续看ICE的行为。再过几秒,开枪的ICE探员已经走到车前:
这是比用手拉车门更离谱的违背基本训练的行为。不要站在发动的车前,不要试图通过站在车前来阻止车辆离开,这是美国警察训练里的基本原则——ICE的训练也是如此。
原因再明显不过:你比车重吗?能挡得下车吗?
还有一个细节,后来开枪的ICE探员,左手拿着手机拍摄。
又是一个离谱行为。ICE执法目前在美国充满争议,国土安全部想出个好主意,告诉ICE探员可以拿手机拍下和自己起冲突的人。
该政策本身很离谱:美国执法人员都有随身摄像头,可以记录执法过程。但ICE多次执法起冲突,没开随身摄像头。要是警察,这属于自动领处罚,可现在ICE无法无天,所以发布的新政没说开随身摄像头,反而是说拿手机拍。好处是可以选择性发布。
可是,一手拿手机的画面对整件事的定性会有意义。后来是这个ICE探员开枪,什么时候执法人员有权开枪?和美国普通老百姓什么时候能开枪自卫,非常类似:
受到即刻的生命威胁。
一些为ICE辩护的人说Renee Good开车撞向ICE探员,面对撞向自己的车,他觉得生命有威胁可以开枪。这个理由本身是错的,一会儿会说为什么。即便是车开向自己属于感到生命有威胁的这个角度,ICE探员能安心拍照,只空出一只手,也能反驳所谓感到的威胁。
美国执法人员的训练是只要有可能,用双手握枪射击,准确度更好,也能更好应对枪支的后坐力,单手射击属于特殊情况。觉得有严重威胁,正常反应都会是双手准备应对。
举个2021年发生的警察站到疑犯车前的例子:
截图里的警察是来自爱荷华州,事情发生在23年,当时他巡逻看到身负逮捕令的嫌犯,他要求嫌犯下车,嫌犯不从,开车往前移动。这名警察先站在车前阻止,嫌犯不停就跳上车头。
跳到移动的车辆上显然非常危险,注意警察双手握枪指向嫌犯。危急时刻使用双手,接近本能。
再说一下这件事的后果:警察后来摔下车,把背给摔断了。
嫌犯因用车袭警被判刑,只判了5年。辩护律师请求轻判时就说,警察站到车前面,跳上车头,都是违背训练的行为,把你摔了,摔断背,开车的是有责任,但你警察违背训练标准,自己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而当地警长、庭审法官也都承认警察当时阻拦车辆,跳上车头的行为不恰当。
另外,这是个新警察,事发时,同伴都喊他赶紧下来,为什么,因为知道这么做危险,不符合标准。
再回到ICE,探员拿枪,开枪:
这里说一下一些人辩解说车撞向他,开枪没问题。
事实角度,探员站在车左边,这辆车换到前进档后是右转,没有撞向他,有明确的视频证据显示后来也没碰到他。(注意最开始ICE的人走向车子时,轮子向左侧,Renee Good明显是想离开ICE,打了右转,如今车轮都转了)
即便不考虑这一点,看司法部对致命武力使用的明文规定:
Renee Good开车离开,不能为了阻止逃逸就向车开枪。就算车可能对警察造成伤害,必须是没有其它办法的情况下才开枪。
明尼苏达枪击案里,探员只要往旁边走一步,就不在车头了,完全不符合可以开枪的情况。
顺便说一句,事发后,美国国土安全部部长宣称开枪探员保护了自己的同伴,这个说法很荒唐,从截图可以看到,掏枪的时候,另一名ICE探员的手仍然在车内,距离驾驶座上的Renee Good距离不会很远。这种情况下开枪,完全可能误伤同伴。
一些人一看到警察开枪就觉得警察嘛,有权开枪。随时可以开枪的是土匪,警察开枪有严格限制,不符合规定,就是谋杀。
有些人可能电影看多了,觉得警察对着行进中的车开枪很正常。
错!真实情况是这被明令禁止。向行进中的车辆射击非常危险,就算你打中了嫌犯,车就能停下来?刹车长在嫌犯身上,一打就等于踩了刹车?
这次枪击就是很好的例子,Renee Good被打死了,但车失控撞上其它车辆。这叫造成人民群众财产损失,要是撞上人,那搞不好是生命财产损失。
开枪反映了这名ICE探员对周围他人的生命没有丝毫顾忌——包括Renee Good,包括其它路人,甚至包括在场同伴。
警察应对驾车逃逸的标准操作既不是自己跳到车前做肉盾,也不是往车里射击,而是设置路障,用警车逼停。警车车头都有特殊的保险杠,就是用来做一个叫PIT的逼停操作:
Renee Good这种情况,ICE开枪明确违反司法部、国土安全部对致命武力使用的规定。
而这还没完。
根据现场枪声,ICE至少开了3枪,冲现场视频看后面两枪,都是在车侧面往驾驶座打:
案发后Renee Good车的挡风玻璃只有一个弹孔,也可以佐证后两枪是从侧面打向车里。注弹孔非常偏车左侧,同时能佐证开枪者当时位置偏左,考虑到车在右转,对所谓车冲向ICE探员的说辞也是物证层面的反驳。
警察开的每一枪都要有充分理由,即每一枪都要独立符合使用致命武力的标准。
比如和毒贩交火,对方投降不打了,或者被打伤了不再攻击警方,这时警方也得停火,因为继续开枪不符合使用致命武力的标准。
前面我们解释了,站在车前往车里射击不符合美国执法部门的规定。就算我们退一万步,采用一些人的辩护,车在开向他,站在车前感到生命受威胁,那站在车侧面开的枪呢?
画面里Renee Good的车已经转向另一边,根本不可能对ICE在场的人构成威胁。从车侧面往处于驶离状态的车辆开枪,有什么正当理由?
总结一下,在和Renee Good接触的短短数分钟里,涉案的ICE人员犯下多个违背美国执法部门训练的错误:
1. 采用导致事态升级的战术
2. 强拉行进中车辆的车门
3. 站到车辆前方
这反映了涉案ICE人员训练差,缺乏起码的执法素质。
不仅如此,ICE人员向行进中的车辆射击以阻止车辆前行,这违背了司法部与国土安全部对武力使用的明文规定。高度疑似过度使用武力,而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致死,照样属于谋杀或过失杀人,是刑事犯罪。
此外,ICE人员开枪时有2枪是从车侧面射击,这几乎不可能符合正当理由——除非当时Renee Good拿枪指向ICE,但现在明确死者没有携带武器,即单凭这后面的2枪,ICE人员就应面对法律制裁。
因此,明尼苏达ICE枪击事件的现场视频,展示的不仅是表面上的执法人员似乎过分了,而是在事实层面,ICE涉嫌过度使用武力,属于潜在的谋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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