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驾车至淮安金湖县某排涝站,采用夹钳、美工刀等切割的方式盗剪排涝站内链接电机的3根电缆线,后赵某将电缆剥线处理取得铜线并对外销售。经鉴定,涉案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7859元。

2025年12月17日,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赵某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破坏电力设备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罪前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大常见误区

误区 1:“偷的是废弃设备,不算犯罪”—— 若设备仍连接电网、处于备用状态,仍属 “正在使用中”,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误区2:“只卖了几千元,处罚不会重”—— 该罪量刑核心是 “危害公共安全程度”,而非盗窃金额,小额获利可能对应重刑;

误区3:“废品收购没事”—— 明知是盗割的电力设备仍收购,将构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警示倡议

1、公民层面:不盗割、不破坏、不擅自拆卸电力设备(包括电线杆、拉线、电缆、变压器等),发现故障或隐患及时拨打电力热线(如 95598);

2、行业层面:废品收购商应拒绝收购来历不明的电缆、金属电力配件,发现可疑线索及时报警;

3、责任层面:企业、村组应加强偏远区域电力设备的巡查与监控,农田、工地等区域若需避让电力设施,必须提前与电力部门协商迁改。

守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

电力设施是城市运转、民生保障的 “生命线”,破坏电力设备不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更可能引发火灾、触电等安全事故,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敬畏法律、守护电力设施,就是守护我们共同的安全与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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