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开设赌场案件中,赌资数额是影响量刑的核心因素之一。不少人会问,赌资70万、获利7500,同案100多人的情况会如何处理?首先要明确,网络开设赌场的行为认定涵盖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参与利润分成等情形,这些都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罪范畴。

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网络开设赌场的赌资累计达30万以上,就属于“情节严重”,对应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赌资70万已远超30万的标准,即使个人获利仅7500,也不影响情节严重的认定——因为赌资直接反映了赌博活动的规模和社会危害性,是量刑的主要依据。

同案100多人的情况,需要区分每个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如果是组织、管理赌场的主犯(比如网站创始人、主要管理者),会承担更重的责任;如果是参与辅助工作的从犯(比如帮忙推广、客服、财务核对),则会根据从犯身份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外,自首、立功、主动退赃退赔等情节,也能在法定刑范围内争取更轻的判决。

还要注意赌资的计算方式:网络赌博的赌资是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每点实际代表的金额,不是单纯的现金流水。比如某平台1点对应1元,投注100点就是100元赌资。而获利7500虽不高,但只要赌资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仍会按较高刑档量刑。

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可能存在量刑差异,但核心标准还是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比如有自首情节并全额退赃的,可能在五年以上的幅度内从轻;如果是从犯且没有其他加重情节,甚至可能接近五年的最低刑。但总体来说,赌资70万的情况已构成情节严重,基本会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范围内量刑。

另外,开设赌场罪还会考量参赌人数、是否招揽未成年人等因素。如果有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的情节,量刑会更重;反之,若能证明自己是被迫参与或作用极小,也能适当减轻责任。如果涉及此类案件,尽早咨询律师确认赌资认定的准确性、是否有从犯情节,这些细节都可能影响最终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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