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视野下,重大责任事故罪并非惩罚直接的操作失误,而是惩戒对安全生产负有‌管理、指挥、监督职责‌者因过失而引发的灾难。然而,“管理责任”一词,在成文法中并未被精确定义。它像一团迷雾,在实践中既可能被合理地适用于真正的决策失职者,也可能被不当地扩大,将那些仅有虚名、却无实权的“影子管理者”卷入刑事追诉的齿轮。厘清其边界,是公正司法的前提,也是有效辩护的基石。

第一部分:边界何以模糊?——司法认定中的三大现实困境‌

困境一:职务身份对实质权责的粗暴替代‌

这是最常见的误区。司法机关初期侦查时,极易依据用人单位的职务任命文件(如项目经理、安全总监、生产厂长)直接推定其具备全面的安全管理权责,而忽视了对‌实际权限‌的审查。一个“项目经理”可能被上级架空,无权审批安全预算;一个“安全总监”可能编制挂在公司,却从未被授予对违章行为的现场处罚权。以“名”定“责”,是边界模糊的首要成因。

困境二:结果倒查思维下的责任连带泛化‌

惨痛事故发生后,社会舆论与追责压力巨大,调查机关为回应关切,容易采取“地毯式”排查,将事故相关链条上所有带有管理色彩的人员均列为调查对象。这种“先圈进来,再慢慢区分”的模式,使得许多仅负有间接、次要或辅助管理职责的人员,被置于与核心决策者同等的刑事风险之下,陷入漫长的程序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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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三:监督过失理论适用的尺度不一‌

对于未直接实施违规行为,但负有监督义务的中层管理者,其责任边界尤为模糊。何种程度的“监督不力”足以构成刑事过失?是未进行任何检查,还是检查了但未能发现精心掩盖的隐患?是未安排培训,还是培训了但员工违规?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对“应然监督标准”的把握存在差异,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

第二部分:划清边界的关键维度——辩护律师的审查清单‌

面对模糊的边界,辩护的核心工作就是将其清晰化。界定“管理责任”的刑事边界,必须从严审查以下四个维度,缺一不可:

维度一:权力维度——是否具备“实质性的安全决策与指挥权”?‌

这是最核心的要素。必须通过证据证明,当事人对事发领域的人、财、物、作业流程是否拥有‌排他性或主导性的支配力‌。重点审查:安全措施方案谁审批?安全专项资金谁签字动用?违章作业指令谁有权下令停止?关键岗位安全人员谁任免?如果答案都是“否”或“需报请上级”,其核心管理责任便值得质疑。

维度二:信息维度——是否处于“能够预见并阻止风险的信息节点”?‌

刑事过失要求“预见可能性”。当事人必须身处能够获取关键安全风险信息的位置。辩护需查明: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是否传达到他?事故隐患报告是否呈报至他?日常安全检查记录他能否查阅?如果存在系统的信息屏蔽或上报渠道阻断(例如,隐患被其下级隐瞒),那么主张其因“不知情”而无法预见,便有了坚实基础。

维度三:能力与资源维度——是否被赋予了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资源和能力?‌

法律不强人所难。辩护需关注:公司是否为其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配备了必要的人员、经费和技术支持?他反复提出的安全投入申请是否被无理驳回?其专业背景是否被安排去管理完全陌生的高危领域?当一个人的“责任”远远大于其可调动的“资源”时,对其科以严苛的刑事责难便缺乏正当性。

维度四:行为维度——在既有条件下,其履职行为是否明显低于“合理注意义务”标准?‌

这是最终的落脚点。即使当事人有一定职责,也需判断其失职的严重程度。是‌完全未履行‌(如从未进行任何安全检查),还是‌履行存在瑕疵‌(如检查了但未发现隐蔽问题)?是‌系统性放任‌,还是‌个别环节疏忽‌?前者更可能触及刑事红线,后者则可能属于行政或民事责任的范畴。

第三部分:辩护的破局点——从边界模糊处切入‌

基于上述边界分析,在实战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关键点实施精准辩护:

破局点一:坚决进行“权责映射”辩护,解构“名义责任”‌

穷尽一切证据(组织架构图、审批流程记录、会议纪要、内部通讯记录、证人证言),绘制出事故相关事项的‌实际权力运行图‌,将当事人的“名义职务”与“实际权能”进行可视化对比。目标在于向法庭证明,当事人处于“有责无权”或“权责严重不匹配”的状态,并非刑法应追诉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破局点二:充分利用“程序瑕疵”,挑战责任认定的基础‌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案严重依赖《事故调查报告》。辩护律师应像审查定罪证据一样审查这份报告:调查组是否包含具备事故领域专业知识的合规成员?调查结论是否排除了其他合理怀疑(如设备突发故障、不可抗力、受害者自身重大过错)?报告中对当事人责任的描述,是建立在事实证据链上,还是基于“职务身份”的推定?若能发现调查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或结论武断,便可釜底抽薪,动摇整个指控的根基。

破局点三:引入“合规抗辩”,将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进行切割‌

随着企业合规改革的推进,这一点的分量日益加重。辩护中可以着力呈现:当事人个人是否切实执行了公司已有的、形式完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事故的发生,是否更多源于‌公司整体合规体系的固有缺陷或执行文化溃败‌(如最高管理层默许以牺牲安全换取工期),而非某个中层管理者的个体失职?通过将问题提升至组织体系层面,可以有效稀释和切割个人的刑事责任

破局点四:构建“因果关系中断”或“多因竞合”的叙事‌

在复杂生产活动中,事故往往是多因一果。辩护策略在于,通过证据证明存在一个或多个‌介入因素‌,足以中断或显著削弱当事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例如,直接原因是分包商擅自使用未经报批的工艺;或是其他部门违规提供了不合格材料;抑或是现场作业人员在明知禁令的情况下恶意违规操作。将这些因素清晰地置于法庭视野,可以重新划分责任图谱。

律师结语‌

“管理责任”的边界问题,本质上是刑法谦抑性原则在过失犯罪领域的具体体现。它要求司法者保持审慎,避免将应由行政监管、民事赔偿或企业自治解决的责任,轻易地升格为刑事惩罚。作为一名辩护律师,我的使命正是在这片模糊地带,运用专业知识和细致工作,为当事人擦去不应背负的罪责灰尘,确保刑事打击的锋芒精准地指向那些真正手握权柄却玩忽职守者,从而在每一个个案中,守护住法律关于公平与正义的承诺。

本文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罪;管理责任;司法认定;责任边界;刑事辩护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执业于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系该所合伙人,‌尤其擅长处理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生产安全类刑事案件‌,并在企业刑事风险防控领域拥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