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城市更新进程中,私房征收利益分割纠纷因涉及产权归属、翻建贡献、户籍关系、居住使用等多重复杂因素,成为民事审判中的难点问题。尤其是私房作为 “产权自明” 的不动产,其征收利益分配既需尊重物权原始归属,又要兼顾实际贡献与家庭伦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共有纠纷案件,集中体现了法院在私房征收利益分割中对 “产权平移” 和 “翻建贡献” 两大核心裁判原则的适用逻辑,对类案审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文结合该案(当事人均采用化名)展开分析,梳理私房征收利益分割的裁判口径与实践启示。
一、案例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与房屋背景
系争房屋为上海市虹口区某路某弄 X 号私房,原权利人系丁某(已故)。丁某与配偶戊某(已故)共育有甲、乙、庚、己四名子女(另一名子女幼年夭折)。丁某去世后,经公证由戊某继承系争房屋全部份额。1992 年,戊某与甲、乙、庚、己签订《赠与合同》,将房屋不同部位分别赠与四名子女,并办理公证,但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1994 年,系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戊某及甲、乙、庚、己五人。
后系争房屋历经两次翻建:2001 年由一层(含阁楼)翻建为三层加一间小屋,2006 年前后加盖至四层半。甲主张两次翻建均由其单独出资实施,并提交了施工协议、收条等证据;乙、丙(庚的配偶)等五名被告则主张翻建系四家共同出资,但未提供相应证据。
2024 年 5 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款合计 720.6457 万元。甲及其配偶、子女(户籍均在册)主张分得 622.19644 万元,理由为其系房屋实际翻建人及长期居住人;乙、丙等则主张按三家均分征收利益。因协商未果,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等系系争房屋产权共有人,有权分割征收补偿利益。综合考量房屋来源、翻建贡献、居住使用情况等因素,判决:甲方(甲及其配偶、子女)共同分得 400 万元;乙方分得 170.6457 万元;丙方家庭(丙及三名子女)共同分得 150 万元。
二、核心裁判原则深度解析
本案中,法院的裁判逻辑围绕 “产权平移” 和 “翻建贡献” 两大核心原则展开,同时兼顾多重因素实现利益平衡,其适用路径具有典型性。
(一)产权平移原则:私房征收利益分割的核心基石 1. 原则内涵
“产权平移” 是私房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其核心逻辑是:私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归属与房屋产权归属保持一致,征收行为本质上是对房屋产权的置换,仅房屋产权人有权作为被安置人享有征收补偿利益。户籍登记并非私房征收利益分配的决定性因素,仅户籍在册但未取得房屋产权的主体,不能当然获得征收利益。
2. 本案中的适用体现
本案中,法院对产权平移原则的适用清晰明确:
首先,界定产权人范围。系争房屋原权利人丁某去世后,经继承公证由戊某取得全部产权;后戊某与四名子女签订赠与合同,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登记戊某及四名子女为土地使用者,法院据此认定该五人为系争房屋共同产权人。
其次,排除非产权人的直接权利。甲方的配偶、子女虽户籍在册,但并非系争房屋产权人,也未被征收部门认定为被安置人,故法院明确其 “无权因户籍在册而直接享有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严格遵循了 “产权决定补偿归属” 的逻辑。
最后,处理产权人的遗产继承。戊某、庚、己(未婚未育)先后去世且未留遗嘱,其产权份额作为遗产按法定继承分割,其中庚的份额由其子女代位继承,确保产权平移的连续性与合法性。
私房翻建往往会增加房屋面积、提升房屋价值,进而影响征收补偿利益的总量。翻建贡献原则是指,在确认原产权共有基础的前提下,对房屋翻建作出实质贡献的主体,有权在征收利益分割中适当多分。该原则的核心是 “贡献与回报相匹配”,但需以充分证据为支撑,且不能改变原产权的共有性质。
2. 本案中的适用体现
本案中,房屋翻建是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法院对翻建贡献的认定与处理具有示范意义:
第一,翻建主体的认定以证据为依据。甲方提交了 2001 年、2006 年两次翻建的施工协议、施工方出具的收条(明确载明 “收到甲建房预付款”)等证据原件,而乙方主张共同出资但未提供任何收条、转账记录等佐证。法院在乙方无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采信甲方证据,认定甲为系争房屋的实际翻建主体。
第二,翻建贡献的回报限于 “适当多分”。法院明确指出,因翻建后未重新办理产权登记,且家庭成员未就增加面积的产权归属作出约定,甲不能当然获得增加面积的全部产权及对应征收利益。但考虑到甲的翻建行为客观上提升了房屋价值、增加了征收利益总量,故判决其 “适当多分”,体现了 “贡献决定多分比例” 的逻辑。
第三,区分翻建利益与原产权利益。法院尊重各方一致同意的 “第一次翻建前面积对应的征收利益由四个家庭均分” 的约定,仅对翻建增加部分的利益结合贡献进行调整,既维护了原产权的共有基础,又兼顾了翻建主体的合理诉求。
除产权平移与翻建贡献两大核心原则外,法院在本案中还综合考量了以下因素,体现了 “利益平衡” 的审判思路:
(一)居住使用情况
系争房屋征收前长期由甲及其配偶居住使用,法院据此判决与居住、搬迁相关的奖励补贴(如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贴等)由甲适当分得,符合 “谁实际使用、谁享有相关补贴” 的实践逻辑,确保征收利益分配与实际使用需求相匹配。
(二)当事人内部约定
甲方、丙方家庭均明确表示内部份额无需区分,愿意共同共有,法院认定该约定系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予以照准,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三)继承关系与人员结构
法院在分割已故产权人的份额时,严格按照法定继承顺序(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及代位继承规则处理,同时考量各家庭人员结构差异,在判决时兼顾了家庭整体利益的均衡。
四、裁判口径的实践启示
本案的裁判逻辑为私房征收利益分割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具有以下实践启示:
(一)产权是征收利益分割的核心前提,户籍仅为参考因素
私房征收利益的归属本质上依附于房屋产权,户籍在册并不等同于享有征收利益。非产权人(即使户籍在册)若主张分割利益,需举证证明其已通过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产权,或存在其他应当分得利益的法定事由(如实际占有使用且无其他住房等),否则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二)翻建贡献的认定需具备实质证据,口头主张难以采信
当事人主张对房屋翻建存在贡献的,需提交施工协议、付款凭证、收条、施工方证言等实质证据,证明其实际出资、组织施工等事实。无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法院将不予支持其多分诉求。因此,家庭成员在共同翻建房屋时,应及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比例、产权归属等事项,避免事后产生争议。
(三)利益分割需兼顾 “合法性” 与 “合理性”,实现多方平衡
法院在裁判时并非机械适用单一原则,而是综合产权来源、翻建贡献、居住使用、家庭伦理等多重因素,追求 “合法有据、公平合理” 的分割结果。例如,本案中既未支持甲方基于翻建贡献要求多分 622 万元的过高诉求,也未采纳乙方 “三家均分” 的主张,而是根据各项因素酌情确定分割比例,既维护了产权人的核心权利,又兼顾了贡献主体的合理回报。
(四)产权变动应及时办理登记,避免权利归属模糊
本案中,赠与合同签订后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导致产权人范围需结合国有土地使用证、公证文书等多重证据综合认定,增加了纠纷解决的难度。建议当事人在房屋产权发生变动(如继承、赠与、买卖等)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明确权利归属,从源头减少争议。
结语
公众号“旧改征收律师”团队认为,私房征收利益分割纠纷的裁判,本质上是对物权保护、贡献回报、家庭伦理等多重价值的平衡。本案中,法院以 “产权平移” 为核心,以 “翻建贡献” 为调整依据,综合考量居住使用、意思自治等多重因素,作出了公平合理的判决。这一裁判口径既坚守了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又兼顾了实际贡献的合理回报,为类案审理提供了明确指引,也为当事人在私房征收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参考。在城市更新持续推进的背景下,此类裁判逻辑将进一步推动私房征收利益分割的规范化、公平化,助力化解家庭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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