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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在课堂上演示无人机时,坐在第一排的一位同学被无人机机翼划伤面部,留下三道明显疤痕,评定为十级伤残。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件详情,涉事学校被判支付伤者18万余元。
钟某是上海市某中学高一学生。事发当天,钟某参加学校开设的无人机兴趣班活动课,任课老师为进行飞行演示,将无人机模型机放在第一排课桌上。接通电源的一刹那,无人机迎面撞向围坐在第一排的钟某,致其面部被无人机螺旋机翼划伤。
事发后,老师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陪同钟某就医,学校支付医疗费9300余元。钟某的脸部被无人机螺旋机翼划伤,经治疗仍留有三道明显疤痕。因协商赔偿不成,遂诉至浦东法院,请求判令某中学赔偿其伤残赔偿金、后续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23余万元。
审理时,经委托鉴定,钟某因外力作用致左眼睑及左侧面颊部软组织裂伤,遗留面部疤痕,评定十级伤残,可酌情给予外伤后陪护60日,营养60日。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组织兴趣班活动应予以肯定,但在活动开展中,学校应依法尽到与相关活动安全要求相符的教育、管理职责,既不能超越活动本身固有的风险规律而不合理地提高对学校防范风险、确保安全的职责要求,学校也不能怠于履行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造成在校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
无人机在操作上对设备检查、环境观察、速度掌握、安全距离控制等均有严格要求。本案中,学校在组织相关实景教学时,理应提前做好教学规划,开展相关安全教育,并对无人机教学设备进行检查、排查起飞障碍物、在学生与无人机之间设置安全距离等。
但事发前,无人机被放置于周围坐有学生的课桌之上,其与学生之间未保留相应的安全距离,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且任课老师亦未对无人机开关是否关闭、电源是否接通、无人机周围有无障碍物等进行安全检查,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应当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结合鉴定意见以及相应赔偿标准,浦东法院判令学校支付钟某伤残赔偿金、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18余万元。
原标题:《上海一高中生在教室内被无人机划伤导致十级伤残,学校被判赔偿18万》
栏目主编:王海燕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邵竞
来源:作者:解放日报 王闲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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