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身体、住宅不受侵犯,涉及公民的人格尊严、隐私、生活安宁等,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之一,同时依法受到刑法保护。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非法搜查,可以表现为有搜查权的人滥用权力违法搜查,也可以表现为没有搜查权的人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非法搜查。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为16周岁。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从重处罚。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罪与非罪
非法搜查罪是行为犯。但是,并非所有的非法搜查行为一律入罪,实务中要注意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非法搜查行为的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7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标准,主要是《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对于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非法搜查行为,不认为是犯罪。情节是否显著轻微,要根据本罪的犯罪构成,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第一,从客观行为方式上分析,应考虑非法搜查的手段、非法搜查的人次、非法搜查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分析判断。结合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可知,非法搜查行为通常伴随着一定的后果,才予以立案,包括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时有殴打、侮辱等行为的,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或者非法搜查三人(户)次以上的,或者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进行非法搜查的,或者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情形等,该立案标准设置“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兜底性规定,以应对司法实务中可能出现的未能列举非法搜查的情形。
第二,客观方面还要从非法搜查的起因上分析行为人进行非法搜查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司法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搜查行为,还要查明是否有滥用职权的情形。
第三,还要注意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例如,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就属于主观恶性较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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