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河报《看见》记者从当事人王先生处获悉,其与刘晓庆珠宝(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刘晓庆珠宝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事有了新进展。2025年11月7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追加刘晓庆为被执行人,在其未实缴出资340万元范围内对刘晓庆珠宝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王先生称,这意味着,作为刘晓庆珠宝公司的历史股东,刘晓庆有义务偿还他出借给该珠宝公司的330万元。他还向记者提供了相关判决书。1月7日,人民法院公告网显示,刘晓庆已提起上诉。1月13日,记者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刘晓庆方面,截至发稿前暂未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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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330万元索要无果,当事人与刘晓庆对簿公堂

这场民间借贷纠纷始于6年前。2020年,王先生以个人名义出借给许某、刘晓庆珠宝公司330万元,根据当时签订的借条,还款期限为2021年3月30日。

判决书显示,2023年王先生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刘晓庆珠宝公司及许某诉至法院,法院判令该珠宝公司以及许某向王先生履行付款义务。

然而,因刘晓庆珠宝公司、许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王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2025年,王先生申请追加被告刘晓庆、宁波晓庆企业为被执行人,法院追加宁波晓庆企业为被执行人,驳回王先生的其他申请事项。王先生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因此,该案系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由此形成王先生与刘晓庆对簿公堂的由来。

2025年5月,王先生实名举报刘晓庆偷税漏税。同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发布情况通报称,经查,未发现举报所反映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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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庆与借钱的许某、刘晓庆珠宝公司是何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晓庆珠宝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注册成立,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为许某(持股51%)、刘晓庆(持股34%)、第三人宁波晓庆企业(持股15%),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规定,股东的认缴出资将在2038年11月5日前足额缴纳。

2021年3月16日,刘晓庆与宁波晓庆企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刘晓庆珠宝公司的34%股权以1元对价转让给宁波晓庆企业。

法院再查明,刘晓庆退股之后,仍同意刘晓庆珠宝公司继续使用“刘晓庆”字样,可以以“刘晓庆珠宝”的名义进行宣传并许可公司使用其肖像,此外,刘晓庆继续担任该公司的形象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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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刘晓庆与刘晓庆珠宝公司的关系在几年后也走向破裂,2025年3月,宁波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刘晓庆与刘晓庆珠宝公司、刘晓庆珠宝公司深圳分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的判决书进行公告,要求刘晓庆珠宝公司停止在多个平台使用刘晓庆的姓名和肖像,并要求其赔偿原告损失69.5万元。截至目前,刘晓庆珠宝公司中关于“刘晓庆”“刘晓庆珠宝”的字样已不复存在。

作为股东未实缴出资,刘晓庆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据王先生所述,借款人系许某及刘晓庆珠宝公司,其与刘晓庆本人并不相识,那么刘晓庆为何需要承担该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

法院认为,王先生于2020年12月向刘晓庆珠宝公司出借款项 330万元,其作为借款合同出借方的主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借款人负有完全的、应予还款的合同债务。刘晓庆珠宝公司于2020年12月起负有本案所涉债务。

案涉债务于2020年12月生成,至2021年股权转让时,刘晓庆珠宝公司未予偿还前述债务,后续进入司法程序时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在实缴出资为0元,公司负有大额债务未偿的情况下,作为设立股东的刘晓庆未予充实公司资本、未对公司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审计,即将所持股权以1元对价转让。

前述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修正)中关于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设立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情形。因此,王先生诉请追加刘晓庆公司的设立股东即刘晓庆为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 340万元范围内对刘晓庆珠宝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诉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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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网显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1月7日刊登了刘晓庆的上诉状,上诉请求之一为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新闻报料请私信微信公众号“大河看见”)

来 源:大河报·豫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