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销售A型肉毒毒素触刑律·
检察释法厘清民生安全红线
郭某某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一案经盐池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查,2023年8月至2024年5月,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非正规渠道购进进口的A型肉毒毒素40盒,后在其经营的盐池县花马池镇某美甲店内向他人销售并注射该肉毒毒素,非法获利1万余元。经鉴定,郭某某所销售和注射的A 型肉毒毒素,是未取得我国国家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属于非法药品,该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检察官提示
A型肉毒毒素是一种神经和肌肉之间的阻断剂,通过使皱眉的肌肉无法做出相应的动作,从而改善皱纹。如果未按规范注射肉毒毒素,可能导致患者出现眼部、口咽部、四肢肌肉受累症状,甚至出现呼吸衰竭等严重并发症。肉毒毒素中毒患者的临床表现往往没有特异性,极易与其他多种疾病相混淆,导致经常被延迟诊断甚至漏诊。我国明确禁止无资质主体经营销售。广大群众追求美容效果时,应选择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规机构,切勿通过个人社交、私下交易等非正规渠道购买此类药品。如发现非法售药线索,可拨打12331或12309热线举报,共同筑牢药品安全防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按照假药论处。
2026年7期 总963期
供稿部门:刑事检察部 图文:张力洋
初审:鲁艳艳 终审:李宗权
编辑:刘欣雨
出品:盐池县人民检察院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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