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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某学校与管某曾于2024年4月28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期限自2024年4月28日起至2027年4月27日止。
2024年8月27日,学校向管某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内容为“自2024年8月27日起:学校与您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学校主张上述通知于2024年9月1日当场送达给管某。管某对此不予认可。
2025年4月18日,学校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自2024年11月1日不存在劳动关系。
同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学校向一审起诉请求:确认自2024年9月1日起学校与管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具有诉的利益?
一审判决:裁定驳回学校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中规定,原告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提起诉讼所欲获得的具体的法律效果,实质指向诉的利益,是起诉的必要条件之一。
本案中,用人单位起诉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消极之诉,应当审查是否具有诉的利益。
本案中,双方实质上是就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产生纠纷,且尚在协商中。
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异议可就相关事宜提起仲裁或诉讼,故学校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综上,一审裁定驳回学校的起诉。
提起上诉:学校主张本案具有诉的利益,请求指令实体审理
管某对学校进行了多达十余次的反复“12345”投诉,直接致使学校疲于接受国家各有关部门无端检查和问责,已经严重干扰了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
为向国家各有关部门证明学校与管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24年9月1日起依法解除,学校也只有、也只能通过诉讼方式来确定。
学校要正确的处理学校与管某之间的劳动争议问题,学校就必须通过法律界定2024年9月1日起或者某个时间点起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审理期间,学校提交了医疗保险稽核通知书、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以上证据欲与一审中学校提交的证据3《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一起证明学校与管某的劳动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导致用人单位感到不安,诉讼请求与本案有诉的利益。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法院认为,确认之诉是当事人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具体状态,如当事人对确认之诉内容不具备诉的利益,丧失请求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裁判的前提要件。
本案中,学校起诉请求确认学校与管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经查明,学校主张其已于2024年8月27日向管某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并于2024年9月1日当场送达给管某。
管某如果对该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学校无需单独起诉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
故学校提起请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消极确认之诉,目前缺乏诉的利益。
就学校所主张的为管某多缴纳社保费用等相关事宜,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学校可另行与社保管理部门沟通解决。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判决日期:2025年12月24日
案号:(2025)京02民终16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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