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炜普法丨汽车租赁行业法律风险的系统解构与合规应对——以经营者视角为焦点
引言
行业勃兴与风险伴生
随着共享经济与短途出行需求的持续增长,中国汽车租赁行业已进入规模化、网络化发展的新阶段。然而,行业快速扩张往往伴生着法律风险的高发与复杂化。虚假证件租车、车辆失控、保险拒赔、合同争议等纠纷频现,不仅影响企业经营效益,更可能引发连锁法律责任。本文旨在从经营者合规视角出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1修正)及《汽车租赁服务规范》(GB/T 29911—2025)等规范体系,系统梳理汽车租赁全流程中的核心法律风险,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风险防控框架。
租前阶段
:契约建立前的审查义务与合同设计
(一)身份与资质审查:不仅仅是形式查验
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对承租人身份负有法定查验并留存信息的义务。实践中,该义务不应止于证件表面真实性核查,更应延伸至证件有效性、准驾车型匹配度等方面。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某宝马车租赁案),承租人持过期驾驶证租赁车辆并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法院虽认定承租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负主要责任,但同时指出租赁公司未尽专业核查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该判决揭示了审查义务的双重性:一方面,承租人应对自身资质负责;另一方面,租赁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应尽细致审查义务,如有条件与支付宝等平台合作,使用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实现从“形式审查”到“实质识别”的有效升级。
建议企业建立“会员制信用体系”,对信用良好的客户实行免押金等激励,同时将屡次违约、证件异常者纳入内部黑名单,实现风险分层管理。
(二)租赁前书面告知:汽车租赁业务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基石
很多汽车租赁公司可能遇到过客户将车交给无证朋友驾驶出了事故,却坚称“我不知道不能借”;或用租赁车辆从事营运,被查处后反而投诉公司“未告知”……事后扯皮,往往源于事前告知不清。
根据《汽车租赁服务规范》(GB/T 29911—2025),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义务明确告知承租人相关使用规范和禁止事项。而一份在交车时签署的《书面告知确认书》,正是将法定义务转化为有效证据的关键,它能直接阻断客户事后“我不知道规定”的常见抗辩,成为界定责任、防范争议的法律基石。
告知书不能只“走过场”,核心内容必须到位,一份具备真正防范效力的告知书,不应隐藏在合同角落,而应作为独立文件,清晰包含以下核心内容,并建议承租人逐项确认:
1. 谁可以开车?
仅限承租人或登记的共同驾驶人。
绝对禁止交给无证、酒驾、毒驾、未成年人等人员驾驶。
2. 不能用来做什么?
不得用于营利性营运、违法活动、抵押、转卖等。
必须遵守所有交通法规,违章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3. 车辆如何保管?
应妥善停放,离车熄火锁门,保管好钥匙、行驶证。
贵重物品勿留置车内,避免财物损失风险。
4. 出了事怎么办?
清楚说明车辆投保的险种与限额。
重点列出保险不赔、承租人须自担损失的情形(例如:私自交无证人驾驶、从事非法活动等)。
写明事故/故障24小时应急处理流程和联系电话。
5. 费用怎么算?
明确租金、押金、超时/超里程费、违章押金扣罚规则与退还时间。
汽车正式租赁前的书面告知书,是汽车租赁业务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的基石。将其制度化、流程化、证据化,不仅能有效防范大部分因承租人违规使用引发的争议,更能体现经营者的专业性与规范性,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实践。
(三)租赁合同:权利义务的系统配置与格式条款合规
合同是租赁法律关系的基础,其设计需兼顾风险隔离、责任明晰与用户公平三重要求。
核心条款必须完备:除车辆信息、租赁期限、费用结构等基础条款外,应特别明确:
1.事故责任划分条款:明确约定因承租人无证、酒驾等违法行为导致保险拒赔的,相应损失由承租人全额承担。
2.车辆失控与违约救济条款:包括逾期还车、擅自转租、抵押车辆等情形下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合同解除权及车辆取回机制。
3.损失赔偿范围条款:除直接承担维修费外,可约定车辆贬值损失、停运损失的计算依据与标准。
4.格式条款合规尤为重要。《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及无效情形。实践中,诸如“一切损失由承租人承担”等过度宽泛的免责条款,可能因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或加重对方责任而被认定为无效。应在合同中以加粗、下划线等方式对关键责任条款进行显著提示,并在签约时进行口头说明,留存告知证据。
租中阶段
:履行过程中的动态监控与责任认定
(一)技术监控与过程管理的法律意义
《汽车租赁服务规范》鼓励经营者采用车辆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实现对车辆状态与使用轨迹的实时监控。这不仅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更在证据固定、责任判定方面具有法律价值。
例如,当车辆出现异常位移、长时间滞留异地时,系统预警可及时触发应急响应,避免车辆失控。相关行驶数据在诉讼中亦可作为证明承租人违约使用(如从事营运、擅自驶离约定区域)的关键证据。
(二)交通事故责任的多重情境分析
车辆租赁期间发生事故,责任主体可能因不同情境发生转移: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若租赁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但实际用于租赁经营,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可能以“车辆用途改变”为由拒赔。尽管有判决认为租赁行为本身不必然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但为规避风险,建议经营者逐步推动租赁车辆营运资质合规化。
租后阶段
:违约救济与损失索赔的司法实践
(一)车辆收回的合法途径选择
承租人逾期不还或失联时,收回车辆是经营者的首要目标。方式包括:
1.自力取回:仅在合同明确约定且不侵害他人权益、不违反治安管理的前提下谨慎使用,建议全程录音录像。
2.司法取回:通过诉讼申请行为保全(查封车辆),同时主张解除合同、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此为最稳妥途径。
(二)特殊损失项目的可诉性与证明要点
1.车辆贬值损失
法院支持贬值损失通常满足以下条件:车辆较新、事故造成结构性损伤、维修后性能显著下降。主张该损失时,合同事先约定计算方式至关重要;诉讼中则依赖有资质评估机构的鉴定报告。若合同约定模糊(如“按修理费30%赔偿”),可能因属于加重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且未予提示而被调整或否定。建议明确在何种情形下的事故属于车辆贬值的情况,以及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
2.停运损失
许多租赁公司都遇到过这样的事:客户把车撞了,修车费对方保险赔了,可车辆在修理厂一放就是十天半个月,这期间的租金损失,难道只能自己认亏?主张停运损失以下是重点:
合同约定是根本:需要在《汽车租赁合同》中,明确写明了“因承租人过错导致车辆维修的,需赔偿租金损失”
证据收集是关键:出事之后,证据收集要“快、准、全”,首先立即报警,拿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其次收集维修证据,保存好维修委托单、结算单、发票,让修理厂在单上写明明确的送修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最后沟通留痕,所有与客户、维修厂关于维修进度的沟通,尽量使用微信、短信,方便留存记录。
车辆停运损失是经营者合法的经营性损失,绝非“隐形费用”。 关键在于合同有约定、事前有告知、事后有证据、计算有依据。
合规体系构建
:超越个案应对的系统治理
汽车租赁企业应从被动应对纠纷转向主动构建贯穿全流程的法律风控体系:
1.制度层面:建立覆盖租前审查、合同管理、车辆监控、事故应急、追偿诉讼的标准操作程序。
2.技术层面:运用身份验证系统、GPS定位、电子围栏、保险到期自动提醒等工具,实现风险预警智能化。
3.保险层面:除法定交强险外,应投保足额商业险(建议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100万元),并探索投保“汽车租赁经营者责任险”以转移自身过错风险。
4.档案管理:所有合同、证件复印件、交接单、沟通记录应依法保存不少于3年,以备纠纷举证之需。
结语
在合规中寻求发展韧性
汽车租赁行业的法律风险并非无法驾驭。通过深入理解法律规范与司法动态,将风险防控内化于业务流程的每一个环节,企业不仅能够有效降低纠纷发生率,更能在争议发生时占据主动。法律合规的最终目的,不是束缚经营,而是为企业铺设一条安全、可持续的发展轨道,使其在市场竞争与风险挑战中行稳致远。
本文作者
张林律师简介
张林律师:
汉族,内蒙古大学毕业,法学、汉语言文学双学士,2017年开始执业,为多家国企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熟悉民商事诉讼、仲裁流程及审判思路,内蒙古励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争议解决团队团队长。
擅长领域:
张林律师擅长各类民商事案件,在侵权领域尤为突出,近年来承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侵权案件近百起,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满意的赔偿款。同时在公司法、合同纠纷方向具有较深研究,以“专业、高效、真诚、互相成就”为服务理念,秉持多年实务经验,立足客户利益最大化、为客户提供更具宽度(系统性)和深度(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撰稿 | 张林 编辑 | 史娜 审核 | 吴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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