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求职与用工过程中,诚信是立足之本,合法合规是基本前提。不少人抱着侥幸心理尝试“简历造假”“身份造假”,也有企业和劳动者因不了解社保规定陷入误区。这些行为背后藏着哪些法律风险?后果又是什么?今天就为大家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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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历造假:职场“诚信红线”碰不得

所谓简历造假,指求职者为获取心仪岗位,在个人简历中隐瞒不利信息、篡改真实信息或添加虚假信息的行为。具体来看,常见的简历造假类型包括:学历造假、工作时间造假、职位造假、离职原因造假、业绩造假、薪资造假等。

法律早已为这类行为划下禁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而该法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二、身份造假:冒用他人入职需担责

除了简历造假,冒用、顶替他人身份入职的“身份造假”行为,同样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从相关案例的审判实践来看,即便劳动者以他人名义入职,但实际提供劳动的是其本人,双方关系可能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员工冒用他人身份参保,相关法律责任需由其本人承担。在此提醒,无论求职还是用工,都应依法、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三、劳动合同与社保:这些关键要点要记牢

职场中,除了杜绝“简历造假”“身份造假”,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保缴纳环节的这些“知识点”,也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重点关注:

要点1:劳动合同签订有明确时限要求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要点2:放弃社保声明一律无效

实践中,部分企业会要求劳动者签订“放弃社保声明”,这种约定其实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这意味着,劳动者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并不在其权利自由处分的范围之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不仅会损害劳动者个人的社保权益,还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自始无效。

四、常见疑问解答

问:如果劳动者自愿签订放弃社保声明,其后又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答:首先,劳动者虽违背了放弃社保声明的约定,但该约定因违法而自始无效,对双方均无约束力。其次,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形成的合理合法利益预期,而不缴纳社保的约定明显侵害社会保险公共利益,不具备合理合法的利益预期,因此不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问: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就能免责吗?

答:不能。如前所述,放弃社保的约定本身无效,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将面临行政处罚、强制征缴、支付经济补偿、承担工伤赔偿等一系列后果。

最后再次强调:依法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劳动者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也应当为每位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保,避免因违法违规陷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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