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因病拒绝公司安排的一次出差后,工位上方被安装了‘一对一’的监控摄像头。”1月19日,曾在广州一家科技公司任客服的张女士告诉记者,去年12月底的一天,她在公司工作群突然接到人事经理发布的一则通知,对方单独“@她”并表示“请你抬头看看”。
张女士这才意识到自己被单位“监控”好几天了,后续拷贝并查看摄像头的存储卡内容,发现“画面中只显示自己工位的情况”,自己一举一动都被清晰拍到。而她之所以被“一对一”监控,据说是因生病拒绝出差。这意味着用人单位有变相报复、惩戒“不听话员工”的意图,有侵犯张女士就业权益、个人信息权益的嫌疑。
这与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广泛监控员工的电脑、手机使用情况有所不同。企业广泛监控员工一般会找客观理由,比如为了安全生产管理,而“一对一”监控员工很难拿出站得住的理由。广泛监控员工如果侵权,只侵犯员工信息权益,而“一对一”监控除涉嫌侵犯员工信息权益,还可能侵犯就业权益。
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一个“等”字就包括其他受歧视的情形。上述张女士因为生病拒绝出差,被所在企业针对性实施歧视,受到了明显区别对待,公司监控以及同事异样的目光,都会带来压力。
根据法律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张女士以个人信息权益、公平就业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起诉所在公司,公司大概率会败诉,法院会判决公司向张女士道歉并撤销“一对一”监控等。因为从法律角度来说,不允许用人单位歧视劳动者,法院会为劳动者撑腰。但张女士未必敢于起诉公司。
因为在目前职场生态中,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在职期间一般不会与所在单位“法庭见”。大多在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彻底闹掰的情况下,劳动者忍无可忍才会鼓起勇气起诉单位。一些企业之所以无差别对员工实施监控,或者对某个员工进行“一对一”监控,原因之一就在于,企业认为员工通常不敢起诉企业。
当“一对一”监控,侵害员工合法权益、践踏员工劳动尊严,笔者建议劳动者“该出手时就出手”,以维护自己尊严和权利,并依法“教训”企业决策者。另外,对于企业以其他理由、其他方式监控员工的做法,如果违反了“最小必要原则”,漠视员工知情权、同意权,劳动者也要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为武器进行维权。
鉴于用人单位监控员工引发劳动纠纷在增多,是否有必要以法律为依据制定政策,针对企业监控员工划定边界;能否根据司法实践暴露的问题,出台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判决,都值得考虑。因为从监控方式看,监控工具呈现多样化、隐蔽化特点;从监控目的看,有的基于安全管理,有的是挟私报复,需要规范管理、区别处理。
作为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监控员工,因为互信才能形成凝聚力、战斗力。如果企业认为有必要对办公区域实施监控,应当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要求制定专门制度,并经过法定程序使之成为企业内部“法律”。这样一来,企业在监控方面能做什么,以及怎么做,都多了一种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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