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怀疑是自杀,按条款不赔。
亲人在家中突然意外坠落去世,还没从悲伤里缓过来,就被保险公司泼了冷水:50万保额的意外保险没了。
去年张某家遇到了这样一件事:公安机关还没有认定属于自杀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就仅凭“情绪不太稳定”“没有明显外力痕迹”这些理由,直接作出了结论。
很多人遇到这种情况,都会因为“不会举证”“没法反驳”处于被动,可实际情况是:法律绝对不会让“自杀”成为保险公司的“推脱理由”,关键是看谁能拿出可靠的证据。
今天咱们就用张某的例子,来分析“自杀”和“意外”的法律认定情况,告诉你怎么为去世的亲人争取公道,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的一个清晨,张老先生的家人发现他自自家阳台坠落,随即拨打120,最终仍未救活他,公安部门立刻到现场勘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不过在《勘验笔录》中明确记载“未发现有自杀倾向的证据,死亡性质暂时无法判定”,即既未认定为自杀,也未认定为意外。
整理张老先生遗物的时候,家人发现,他半年前买了一份保额50万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原以为这笔钱能缓解家里的经济压力,可他们带着死亡证明、保险单等资料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得到的是冷冰冰的拒赔通知:“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赔。我们公司调查后发现,张某最近情绪不太稳定,而且现场没有明显外力干预的迹象,我们觉得他可能是自杀,所以不给他理赔。
亲属又慌又呆,说:“警察都没说自杀,保险公司凭啥这么断定?
张先生生前一直忙着项目,怎么就情绪不稳定了?
他们多次和保险公司沟通,要求对方拿出“自尽”的证据可对方要么敷衍,要么就说“按公司调查结果办事”,一直拿不出实际的证据。
家属看着手中的拒赔通知和张某的遗像,陷入了没办法申冤的困境;后来经朋友推荐找到我,希望能给去世的张某讨个公道,也为这个破裂的家庭争取些支撑。
何帆律师解读
本案核心争议点:保险公司凭啥在公安机关未认定时就自称“是自杀”?那“自杀”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承担?要解决这两个问题就得紧紧围绕《保险法》的举证规则以及“排除合理怀疑”的司法标准来进行这可是能助力家属扭转局势的关键所在。
首先得先搞明白,“自杀”属于保险合同里的免责情形,依据《保险法》还有相关法律解释,免责事项的举证责任是在保险公司,可不是家属哈。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要是想拒赔,得拿出足够证据证明张某是自杀,而不是让家属证明张某是意外,这是很多家属被保险公司弄迷糊的关键,也是张某家属一开始处于被动的原因。
我让家人把所有相关资料都整理了过来,包括公安机关的勘查记录、尸体检验报告、张某生前的工作记录、通讯记录以及小区监控等,全部都梳理了一遍,并从中找到了三个能够反驳“自杀”这一说法的关键性证据。
第一个证据为张某事发前的工作邮件:邮件内容呈现,他坠落前一日还在与客户沟通项目细节,且定下了事发当天的会议时间,其言行根本看不出情绪低落;第二个证据源自同事的证词:好几位同事均称张某最近状态良好,还在谋划团队的团建活动,却未提及自己心情不好之类的话语;第三个证据是尸检报告里的细节:报告中提到“坠落时身体姿态不规整,手上有紧握阳台护栏的痕迹”,法医分析认为“不排除意外滑落时本能抓护栏的可能”,综合这些证据,足以表明“自杀”的推断缺乏依据,更像是意外坠落的情形。
可是保险公司肯定会用“现场没有外力痕迹”来反驳这时候就得用司法实践中的“消除合理怀疑”标准来进一步论证。
我曾经在法院当员额法官,审理过十几起“自杀与意外争议”的保险案件,很清楚法官对这类案件的裁判倾向:认定“自杀”得达到“证据确凿、没有别的合理解释”的程度不能只因为“没有外力”“情绪不稳定”就推定。
比如之前有一宗审理的案件,被保险人从高楼坠落,保险公司称“无外力”而不予赔偿,不过家属提供了被保险人当天购买的食材以及和家人的晚餐约定,最终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败诉,缘由在于“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是意外,自杀推定不成立。
回到张先生的案子,我们还发现保险公司存在一个关键漏洞:其所谓的“情绪不稳定”仅有一份含糊的“邻居访谈记录”,且未明确“谁看到的”“什么时候不稳定”,此为孤证,根本无法作为证据;而我们提交的工作邮件、同事证词、尸检详情,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相互印证“张先生不存在自杀倾向,有意外的可能性。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疑义利益解释准则”,要是对“是不是自杀”有争议而且保险公司拿不出充足证据,那就得往对家属有利的方向解释,认定是意外事件,保险公司就得赔。
最后在我们提交的证据以及法律辩论之下,保险公司无法反驳,法院判决其全额补偿50万元保额,此案件也给所有人敲响警钟:碰到“自尽”拒赔情况,莫急着让步,先牢记“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而后逐步收集能证明“无自尽倾向、有意外可能”的证据专业的法律分析可助你将“可能”变为“肯定。
简单来讲,保险公司称“自尽”不予以赔付,需自己进行举证且所举证据得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要是公安机关没有判定为自尽,保险公司自行胡乱猜测可不行;将生前积极的证据、尸检细节等梳理清楚形成链条,依照疑义利益解释的原则,便能够有力地反驳自尽的说法。
类似案例
不过不是所有“自杀争议”的案件家属都能胜诉,我之前碰到过一个例子,结果和张某案完全不一样,这能让大家更清楚地明白“举证充分性”的界限。
在那起案件当中,被保人李先生溺水身亡,公安机关在他的车里发现他亲笔写的遗书,内容清楚写着他称“生活没指望,决定结束生命”;除此之外,李先生的妻子提供了他近三个月的心理咨询记录,记录显示他有重度抑郁倾向,还经常说“想自杀”;小区监控拍到李某事发前独自缓缓往湖边走去,神情低落,没有犹豫也没有异样的模样
将这些证据放在一起,就形成了“遗书、病历以及行为踪迹”的完整链条,清清楚楚能证实李先生是自己想不开寻短见的,
法庭审理完后觉得,保险公司举证够,拒赔理由是成立的,
同样是“跌落溺水身亡”,为啥结果差别这么大?关键就在“证据能不能排除意外的可能”,
一个案子是“证据指向意外,自杀无依据”;李先生那个案子是“证据指向自杀,别无合理说法”,这也表明,法律不会让保险公司轻易用“自杀”来推卸责任,也不会忽视确凿的自杀证据,一切以“证据是否充分”为关键。
结语
亲属离世本就是人生极痛苦之事,若再被贴上“自尽”标签便是双重打击,多数时候,保险公司称“自尽”并非真有证据,而是倚仗你不明举证责任、不会收集证据,不过法律不会亏待有理有据的坚守,一份工作邮件、一句同事的证词、一个尸检细节,都有可能成为推翻“自尽”推定的关键。
要是你也遇到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拿“自杀”来拒赔公安机关没鉴定,自己却不知道怎么反驳;或者不知道该收集什么证据来证明亲人没有自杀倾向,甚至手里有证据却不知道怎么整理。
别着急何帆律师可以帮你分析保险公司的证据到不到位;教你从生前的记录、现场的痕迹、证人的证词里头去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还能陪着你一块儿构建证据链,用法律的逻辑来剖析“自尽”这个借口。
保障的本质是为生命兜底,并非给生命贴标签,若你当下因自杀被拒赔而犯难,私信告知我们你的情况,我们会凭借专业将破碎的证据拼成真相,为逝去的亲人争取公道,也为你和家人撑起一片天,让保险真正成为最后的慰藉,而非额外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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