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策
近日,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印发通知,公布了《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共15条,主要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概念、使用管理原则、职责、使用管理标准和要求、禁止行为、施行时间及有效期等。
《办法》明确,城市桥梁桥下空间范围,禁止从事摆卖、餐饮、娱乐、机动车清洗和修理、练车场等经营活动;禁止存放废旧、废弃(非)机动车等行为。
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行为,保障城市桥梁完好、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管理和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桥下空间,是指城市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可用于配建道路、绿化(含景观区)、道班、停(存)车场等。法律、法规对该区域内的水面、堤防、铁路、道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利用、整体协调、属地管理”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信息动态监管,健全协同联动机制。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公安、规划资源、住房建设、水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落实、协调、监督。区有关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组织下对本辖区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进行使用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城市桥梁设施安全。
对跨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原则上以区界划分,按区界划分不利于使用管理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划分区域。
第六条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已随桥梁规划建设的建(构)筑物,可按现状保留。未规划用途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项目。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设计导则。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桥梁布局、公众需求、周边环境等因素,按照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设计导则及有关规定标准要求,组织编制本辖区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方案,明确桥下空间使用用途、范围等。
第七条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管理包括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的标准要求、使用设计导则和使用方案实施管理;
(二)对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情况和使用设施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确保使用设施规范、有序、安全运营;
(三)对不可使用的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实施日常管理;
(四)对违法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五)对损坏城市桥梁设施的行为及时制止并通知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
(六)监督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人履行城市桥梁设施安全保护责任;
(七)市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和维护工作,建立城市桥梁桥下空间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消除桥下空间安全隐患。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人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应当对城市桥梁设施采取防撞、防碰、防擦等保护措施,与城市桥梁设施保持安全间距,不得影响城市桥梁的检查检测、养护维修作业,确保城市桥梁设施安全运行。
因道路桥梁养护维修、检查检测、抢险抢修和新建、改建、扩建等需要占用桥下空间的,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人须积极配合。
第九条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实行“一桥一档、一桥一策”管理,做到使用功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城市桥梁桥下空间有偿使用收入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新建城市桥梁自验收合格完成桥梁设施移交接管之日起,该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属地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要求:
(一)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设计导则和使用方案要求;
(二)符合城市规划、治安、交通、消防、市容环境、环保、防洪、排涝等管理规定;
(三)保障交通安全、通讯、消防、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上下水、管理用房、绿化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四)预留城市桥梁设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专用通道;
(五)符合国家和本市对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城市桥梁桥下空间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加工或者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有害物品,或者使用明火、私接电线;
(二)违法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从事摆卖、餐饮、娱乐、机动车清洗和修理、练车场等经营活动;
(三)侵占、损坏城市桥梁设施及附属设施,擅自依附城市桥梁及附属设施架设管线或设置设施;
(四)影响治安、交通安全、市容和环境卫生;
(五)擅自转让、转租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权;
(六)擅自改变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用途;
(七)擅自建设建(构)筑物;
(八)存放废旧、废弃(非)机动车等;
(九)擅自占用、挖掘(含下穿)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和桥梁检查检测维修通道;
(十)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开展所辖桥梁桥下空间的巡查,发现影响桥梁运行安全的隐患,应及时通知所辖区城市管理部门组织整改。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为规范我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行为,保障城市桥梁完好、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城市管理委修订印发了《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说明:
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2014年我市制定印发《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2020年进行了重新修订印发。该办法实施以来,在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行为,保障桥梁完好、安全,营造良好的桥下空间环境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效果。为巩固和发展桥下空间使用管理成果,有必要结合当前有关政策要求和工作实际,对该办法重新修订后公布实施。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是对部门名称等进行修改。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对部门名称表述进行了修改,将原“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
二是对桥下空间使用人的责任进行补充明确。包括对桥下空间使用维护、隐患排查和配合道桥设施养护维修、检查检测、应急抢修、建设等。
三是对桥下空间使用方案编制责任进行调整。桥下空间实施属地管理,为充分发挥属地管理职能,本着权责一致原则,并参照北京市桥下空间做法,将原办法中心城区桥下空间使用方案由市级部门编制调整由所在区区级部门编制。
四是对桥下空间有偿使用管理进行明确。结合桥下空间市政公共资源属性,对桥下空间用于经营的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进行了规定。
五是对桥下空间桥梁养管单位责任进行明确。从保障桥梁运行安全角度,对桥梁养管单位对所辖桥梁桥下空间进行巡查进行明确。
修订后的《办法》共15条,主要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概念、使用管理原则、职责、使用管理标准和要求、禁止行为、施行时间及有效期等。
来源: 天津市城事管理委员会、天津新闻广播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