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同意我发的!他说要当岳阳市第一大网红!”法庭上,被告振振有词。而原告却坚称:“我从未同意!”一段从女子胯下爬过的视频被偷拍上传抖音,究竟是谁在说谎?当朋友间的玩笑变成全网嘲笑的素材,法律该如何界定这条模糊的边界?
这事得从岳阳东站附近说起。一群跑商务车的司机,平时在车站等客拉活,闲来无事常互相开玩笑。2021年8月的一个下午,司机沈先生和几个同行在超市门口聊天,有人聊到了“敢不敢从女子胯下爬过去”的赌约。现场有人起哄:“爬过去就给200!”或许是面子挂不住,或许是一时冲动,沈先生真就从一个女股东的胯下爬了过去。这一幕,被旁观的赵某用手机悄悄录了下来。
朋友间私下玩笑,录下来自己看看也就罢了,但要是发到网上,性质还一样吗?
几天后,这段视频出现在了抖音平台。账号“独人醉翁”发布了视频,配文写着“男儿膝下有黄金,有钱能使鬼推磨”。视频很快在本地司机圈传开,沈先生的电话被打爆了,朋友、同行都在问:“你怎么拍这种视频?”“丢不丢人?”更让他难以承受的是,连家人也开始接到询问电话。沈先生又羞又怒,找到发布视频的司机翁某,要求立刻删除。但翁某不仅不删,两人还发生了激烈争吵,甚至惊动了警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同时,如果发布的内容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还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沈先生认为,这段视频让他成了朋友圈的笑柄,妻子因此与他争吵并回了娘家,同行看他的眼神也变了,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和行业声誉。于是,他一纸诉状将翁某告上法庭,要求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及为取证支出的公证费2000元。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翁某抛出“同意发布”的抗辩,还申请了三位证人出庭。可这三位证人的证言,却让庭审变成了一场“罗生门”。
第一位证人赵某,正是偷拍视频的人。他说话颠三倒四,一会说沈先生主动要求发视频,一会又说自己劝他别发,甚至扯出“钻500个给5万”的离奇赌约,把法官都听迷糊了。书记员不得不反复打断:“你慢点说,你说的是谁?能不能说名字?”这种混乱的证言,在法律上证明力很低。
第二位证人徐某,证言稍微清晰些,但同样矛盾。他说沈先生爬完后确实说过“别发”,但过了一会儿又“不知道发什么神经”,说了句“我要当网红”。这种“一会儿不让发、一会儿又让发”的说法,很难被法庭采信。
第三位证人闫(yán)某,说话吞吞吐吐,既不敢得罪原告也不敢得罪被告。法官直接点破:“你来讲证,就不要怕得罪人!事实是什么就说什么!”他才勉强承认,沈先生当时说了“无所谓”,但并未明确授权发布。
那法律上该如何看待这种“同意发布”的辩解呢?
即使原告真的说过“我要当网红”之类的气话,也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授权”。尤其是在玩笑场合、情绪冲动或特定语境下说的话,很难认定为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更重要的是,肖像权、名誉权属于人格权,其许可应当清晰、自愿,且最好有书面或可靠证据支持,而非事后的一句模糊辩解。
沈先生当庭提交了关键证据——公证书。他早在起诉前就去公证处固定了证据,把抖音视频、评论、转发页面全部做了公证保全。遇到网络侵权,公证保全证据是维权的重要一步!未经公证的网页截图,对方可能以“P图”“假证据”为由反驳,而公证书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能让你的举证更扎实,也避免证据被删除后无从追查。
翁某也提供了两份微信转账记录,显示沈书生爬完后确实收了两人各200元。但这只能证明“爬胯”行为与经济激励有关,并不能证明他同意发布视频。法庭调查逐渐清晰:视频是赵某偷拍后通过微信发给翁某,翁某未打码就上传抖音,并在原告多次要求后仍拒绝删除,导致影响持续扩散。
庭审最戏剧性的一幕出现在调解环节。
法官看事实基本清楚,试图促成和解。他直接问翁某:“你发视频,确实给人造成了困扰。除了道歉,愿不愿意适当补偿?”翁某开始只肯道歉,拒绝赔钱。法官点明:“你要法院判,可能不止这个数。而且全程直播,网上都能看到。”
经过几轮讨价还价,翁某最终松口:当庭道歉,15天内支付3000元,包含公证费2000元及部分补偿,诉讼费另付。沈先生考虑到同行关系,也表示接受。翁某当场站起来,对着沈先生鞠了一躬:“虽然你同意我发,但我确实对你造成了影响。对不起,以后还是朋友。”
在短视频时代,人人都是记录者,但并非一切都能成为“素材”。朋友间的玩笑,一旦越过隐私和尊严的边界,就可能从娱乐变成侵权。法律不保护“玩笑过度”,更不认可“他同意”的模糊辩解。事实上,这类案件也反映出一些人在网络传播中法律意识的淡薄——以为“好玩”“没恶意”就能免责,殊不知侵权与否,关键看客观行为与后果。
镜头可以记录生活,但不应审判人格;流量可以追逐热度,但不能消费尊严。每一次点击发布前,请记得:镜头对面,是一个活生生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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