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各师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院(校),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及《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把握政策要求,压实主体责任
各级预算单位要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健全内控制度与归口管理制度,将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要求全面嵌入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等全流程。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在中国境内生产的本国产品,平等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一)本国产品核心认定标准
1. 境内生产界定。产品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含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完成从原材料、组件到成品的制造、加工或组装,从而产生新的产品属性。仅进行包装、贴牌、简单处理等不改变产品核心属性的操作,不视为境内生产。
2. 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产品在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应达到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的总成本规定比例(具体产品目录及比例标准按国家后续发布的规定执行)。在分产品目录及比例标准正式实施前的过渡期内,符合境内生产条件的产品,可视同本国产品。
3. 特定产品要求。对国家相关部门后续发布的特定产品清单内的产品,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同时满足关键组件境内生产、关键工序境内完成等特定要求。
(二)适用范围
本国产品标准适用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货物类产品,包括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以及服务项目中涉及的货物。以下类别产品不适用本国产品标准,无需进行区分:房屋和构筑物;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特种动植物;农林牧渔业产品;矿与矿物;电力、城市燃气、蒸汽和热水、水;食品、饮料和烟草原料;无形资产。
二、规范执行流程,落实价格评审优惠
(一)价格评审优惠规则
1.单一产品采购。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对本国产品报价给予20%价格扣除,按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采购合同仍按原报价签订。
2.多产品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承诺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占比。该比例达到80%及以上的,对全部产品总报价给予20%价格扣除;未达到80%的,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
3.政策叠加适用。涉及多项政府采购政策叠加时,统一在原报价基础上依次进行价格扣除,确保政策红利充分释放。
(二)证明文件提交与审查
1.证明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交《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模板见附件1)或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其中,医疗器械产品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准字号注册证直接认定。供应商出具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提供其他附加证明材料。
2.审查与澄清。评审委员会应对《声明函》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对含义不明确、表述不一致或存在明显文字错误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澄清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认定为本国产品。
3.信息公开。《声明函》及相关证明文件应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步在兵团政府采购网公告,落实“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原则,确保公开信息真实合法。
(三)成本核算与承诺
供应商应依据《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核算基本规则》(随采购文件提供或公布)核算产品成本占比,并对核算结果负责,按要求提交《本国产品成本占比承诺函》(参考模板见附件2)。相关成本核算的原始凭证应妥善留存,以备核查。采购人可在履约验收环节对相关材料进行抽查。
三、强化监督管理,保障合法权益
(一)平等对待各类主体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平等对待所有潜在供应商,不得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品牌、注册地等设置任何歧视性、排他性条件,切实保障外资企业国民待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健全争议处理机制
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涉及产品生产地认定、成本占比核算、关键组件及工序判断等专业性、技术性争议事项,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等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核实与鉴定,相关工作人员须严守商业秘密。
(三)加强监督检查与问责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重点范围。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落实政策要求、违规设置歧视性条款,以及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予以通报。对违反政策规定形成的采购结果,应依法予以纠正。
四、更新采购文本,做好宣传培训
(一)更新示范文本
兵团财政局将同步更新《政府采购文件示范文本》,相关调整适用于各类采购方式。在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等章节补充完善关于支持本国产品的条款、评审规则及证明文件格式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参照执行,并结合项目特点依法合理调整。
(二)加强政策解读和培训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要广泛开展政策解读与操作培训,确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准确理解政策内涵、掌握操作要点。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平台,营造良好的政策实施氛围。
五、实施时间与过渡安排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5年内,财政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分产品确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组件成本占比,以及对特定产品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的相关要求,并根据不同行业发展情况,设置3—5年的过渡期,逐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在分产品的中国境内生产组件成本占比要求,以及对特定产品关键组件、关键工序的相关要求实施前,只要是符合在中国境内生产要求的产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即视同本国产品。
各师市、各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反馈。
兵团财政局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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