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但其并非“无拘无束”的“自由地带”。2025年,中卫市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对8名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提请撤销缓刑建议,1名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用实际行动维护了法律权威,也为全体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警钟。
罔顾法律多次赌博,作茧自缚终食恶果
社区矫正对象梁某因犯诈骗罪、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社区矫正对象白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社区矫正对象张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梁某、白某某和张某某未能珍惜法律给予的改过自新机会,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参与赌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梁某和白某某被执行地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张某某被执行地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地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后,对梁某、白某某和张某某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
不服管教私自外出,抗拒监管撤销缓刑
社区矫正对象杨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内,杨某某多次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情况、未经司法所同意擅自离开辖区;王某私自会见同案犯,昼伏夜出、撒谎成性。杨某某和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司法所给予杨某某警告3次,王某某警告2次后,二人仍不改正。
杨某某和王某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执行地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后,对杨某某和王某作出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
不思悔改再次盗窃,心存侥幸终被收监
社区矫正对象田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田某某和孙某某并未珍惜社区矫正机会,不思悔改,且不吸取此前犯罪教训,又“重操旧业”,再次实施盗窃行为,分别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和十一日的行政处罚,此时,距离两人解矫只有四个月。
执行地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款等法律法规,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后,对田某某和孙某某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
漠视法律介绍卖淫,终送自己入“高墙”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因犯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在缓刑考验期内,李某某因介绍他人卖淫被公安机关查获处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二百一十元。
执行地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违反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事实清楚,依法对李某某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
身患重疾非“护身符” 屡教不改终陷囹圄
社区矫正对象胡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24年,因身患重疾被原审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自入矫之日起,便将法律尊严与监管规定视为无物。其内心深处笃定“身患重病=免于收监”的错误信条,将人道关怀视为逃脱惩罚的“免狱金牌”。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次教育警示下,其依然我行我素,毫无悔改之意。被执行地社区矫正管理局给予3次警告后仍不改正。
面对胡某某一而再、再而三挑战法律底线、践踏监管红线的行为,执行地社区矫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请对胡某某收监执行的建议。原审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胡某某收监执行。
缓刑不是“免罚金牌”,社区矫正更不是放任不管的“避风港”。社区矫正对象在考验期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督管理规定,自觉接受教育矫正和社会监督。对8名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提请撤销缓刑建议,1名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提出收监执行建议既是司法行政机关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的必然举措,也为全体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警钟。任何无视监管规定,挑战法律权威的行为,都必将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来源:法治中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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