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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我市市、县两级工商联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严肃纠治执法乱象、规范执法行为的同时,聚焦企业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注重将“监管刚性”与“服务温度”有机融合,持续推动执法理念转变、执法方式创新、执法效能提升,以实实在在的成效提振了企业信心,生动诠释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深刻内涵。

这些典型案例充分展现了我市在规范执法、优化服务、保障企业权益等方面的创新探索与实践成果,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各地互学互鉴、共同提升,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1.邓州市司法局监督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案

【关键词】

行政处罚 涉企执法 裁量基准 四张清单

【基本案情】

邓州市司法局在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多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行为时,未综合考虑是否为初次违法、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的多少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素,一律认定裁量等级为“一般”,一律给予违法经营额1倍或1.5倍罚款,存在不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问题。

【监督处理】

邓州市司法局就发现的问题向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执法“四张清单”。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由于侵权当事人所售涉案侵权产品因不能提供正规进货手续,不能说明侵权产品来源,未建立经营台账,致使难以准确查证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数额,对裁量造成困难。下一步,将加强业务培训,严格按照上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张清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等规定,在文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定性、事实理由等做到清晰表述,严格研判,规范裁量,准确定性,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提升执法办案质量。

【典型意义】

此次行政执法监督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公正执法的重要实践。一方面,直指不适用裁量基准问题,明确行政机关需综合考量初次违法、涉案数额、主观过错等因素适用裁量基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推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强化业务培训、落实“四张清单”等举措规范执法,构建包容审慎的监管环境,对提升行政执法整体质量、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具有示范作用。

2.南召县司法局监督南召县交通运局未依法查处非法驾校案

【关键词】

行政执法监督驾培市场非法驾校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南召县司法局接到群众反映,南召县交通局未依法及时查处并取缔XX驾校等5所非法驾校,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这些非法驾校长期违规开展培训活动,严重扰乱驾培市场正常秩序,损害合法驾校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环境,影响全县整体营商环境。同时,因其培训场地、教练员资质等方面缺乏监管,潜藏交通安全隐患,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对此,南召县司法局高度重视,迅速启动监督程序。

【监督处理】

南召县司法局立即成立专项调查组,通过调阅执法记录、核查群众举报线索、实地勘察驾校场地、约谈相关执法人员等方式,全面深入开展调查。经核实,该5所非法驾校确实长期存在,县交通运输局在日常巡查和举报处置工作中存在明显疏漏,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据此,南召县司法局依法向该局下达《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组织力量,依法取缔上述非法驾校,限期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报告。同时,要求其深刻反思、全面自查、完善机制、堵塞漏洞,切实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此外,本案作为问题线索已移送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追责问责,进一步强化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依法履职能力。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对执法失职行为的及时监督与纠正,有力打击了非法驾培活动,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平竞争,优化了营商环境。同时,从源头上遏制了非法驾校带来的交通安全风险,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此次监督行动,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在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质效中的重要作用,增强了执法监督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对推动全县行政执法单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3.宛城区四部门联合监督查处某街道乱收卫生费案

【关键词】

民生实事 联合执法监督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12345热线接到南阳市宛城区多名个体工商户反映:社区在卫生费征收过程中存在乱收费、收费标准不统一、选择性收费等问题,12345热线遂将投诉转交区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区营商环境服务中心积极和区司法局对接。鉴于卫生费涉及面广,牵扯人员众多,属于群众身边的民生实事,若乱收费将极大影响政府形象,宛城区司法局迅速启动行政执法监督会商机制,会同区纪委监委、区发改委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区融媒体中心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该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监督处理】

5月22日,宛城区纪委监委、区司法局联合区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区融媒体中心组成联合调查组,赴某社区实地走访多家商铺,通过调取收费票据、访谈商户,调取社区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对协议内容与实际收费情况进行比对分析。经调查,发现当地在卫生费征收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收费依据混乱:社区通过协议委托某物业公司代收卫生费,但物业公司未公示统一收费标准,存在“打包优惠”、本地与外地商户收费差异等乱象;二是票据不规范:物业公司开具的票据名称与协议主体不一致,涉嫌违规操作;三是选择性执法:部分商户反映本地商户不收费,外地商户收费高,存在“选人收费”等选择性执法嫌疑。

调查结束后,区司法局、区营商环境服务中心将收集到的商户反馈、收费票据、协议等相关资料进行了系统整理,并及时移交至区纪委监委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彻底整治该社区卫生费征收乱象。目前该案正在处理中。

【典型意义】

回应群众关切,关注民生实事,多部门联合监督协同发力,分别从推进执法规范、优化营商环境、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等方面进行监督,形成了全方位、全流程的监督闭环,打破了各职能部门监督工作之间的壁垒,有效解决了以往监督分散、力量薄弱的问题,起到较好的监督效果,帮助群众解决了实际问题。

4.镇平县司法局监督指导破解共享单车治理难题

【关键词】

共享单车治理协调监督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有市民通过镇平县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线索收集渠道反映,城区道路共享单车存在乱停乱放现象,如随意停放在公共汽车停车位、城市道路、城市绿化景观等区域,影响城市交通和民众出行,滋生安全隐患。工作专班认真研判后,决定由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镇平县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迅速响应,全面了解有关情况,经调查核实,县城市管理部门疏于共享单车违停管理,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对城市管理部门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督促其强化共享单车治理。同时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会同城市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门召开协调会,邀请共享单车公司参与,具体分析停车位划分、投放数量等实际情况,并畅通市民反馈渠道,广泛收集群众对共享单车管理的意见建议,初步确定“三定、三包、三无”管理标准,科学调整共享单车停放点位,同时完善“电子围栏+人工巡查”双重管控机制,通过技术手段限制车辆超出指定区域停放,引导市民规范骑行、文明停放,共享单车停放乱象得到明显改善。

【典型意义】

本案中司法行政部门聚焦部门、群众、企业三方需求,通过“监督—治理—保障”三位一体协调监督模式,推动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负责、市民参与”的三方共治格局,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在强化城市治理的同时,通过优化监管方式、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政策制度等举措共同助企纾困,达到政府有为、企业有感、群众有获。

5.南阳市西峡县司法局监督指导西峡县市容环卫中心行政征收案

【关键词】

执法主体资格 行政征收 职责划转 委托执法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南阳市西峡县司法局接到个体工商户投诉,西峡县市容环卫中心涉嫌违法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西峡县司法局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监督处理】

经调查核实:一是县市容环卫中心不具备征收主体资格。依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但市容环卫中心未取得县税务局委托便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二是征收依据已被废止。县市容环卫中心征收依据的2009年6月15日起实施的《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已被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明文废止。

西峡县司法局实地指导提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规范行政行为,合法征收;根据相关公告规定,要求西峡县税务局将依法委托县市容环卫中心代征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委托书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要求西峡县税务局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环卫中心的业务指导,监督县市容环卫中心适用最新的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问题整改已完全落实到位。

【典型意义】

对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及时根据要求,进行职权交接,或者加强沟通协调,依法进行委托,取得执法资格,并报请政府重新审核确认执法主体资格后向社会公布。而不能在上级明确职责划转后,不进行交接,超越法定权限开展执法活动。本案,通过县司法局对县环卫中心、县税务局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既纠正了环卫中心违法行为,规范了行政征收,也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经营主体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6.南阳市城市管理局监督某县城管局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案

【关键词】

程序违法燃气安全责令整改规范执法主动纠错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某县一卤肉烧鸡商户因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损坏的燃气连接管及问题阀门,存在安全隐患,被某县城管局作出行政处罚。

随后,该商户向南阳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反映,称县城管局执法人员未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市城管局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及相关规定,立即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对该事件展开全面调查。

【监督处理】

市城管局通过调查发现,某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该个体商户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未依法下达整改通知即直接作出处罚决定,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关于“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方可依法处罚”的明确规定。

市城管局认定,县城管局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依法应予以纠正。经监督督导,某县城管局主动撤销了原行政处罚决定,并将已收取的罚款足额退还商户。同时,市城管局要求县城管局对相关执法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组织开展执法程序专项培训,强化执法人员对法定程序的认知与执行,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典型意义】

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执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础。本案中,市城管局通过主动监督,及时纠正基层执法部门的程序违法行为,既维护了商户的合法权益,也推动了城管系统执法理念的转变——从“重结果、轻程序”向“结果与程序并重”的升级。通过此案的处理,进一步强化了全市城管系统对执法程序重要性的认识,促使各级执法部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断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为保障燃气安全、维护城市管理秩序、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提供了坚实保障。

7.唐河县监督县城市管理局未及时处置道路堵塞问题执法不作为案

【关键词】

城市管理 执法不作为 执法监督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唐河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接到群众电话反映,唐河县某小区南门前道路交叉口存在超市自建花坛占用公共停车区域、堵塞公共道路问题,该路段为小区居民日常出行必经之路,堵塞后仅余1米宽通道,非机动车与行人混行,早晚高峰频繁出现拥堵,且存在通行安全隐患。群众称此前已就该问题向县城市管理局进行反映,距今已逾两周,但县城管局迟迟未解决该问题,执法不作为严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针对问题线索,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

【监督处理】

经现场勘查,某道路区域存在利用可移动花坛占用公共区域堵塞道路问题,反映情况属实。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依法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县城管局及时响应群众诉求,依法调查处理,对违法自建花坛责令拆除或整改,恢复道路通行,并书面告知办理进展。7日后收到县城管局整改报告,赴现场复核,确认商户已自行拆除花坛,道路恢复通行空间;同步回访居民后,确认收到反馈,处理满意。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督促指导县城管局完善投诉举报处置流程,建立闭环处置机制,责任落实到人,并将投诉举报处置情况纳入全面依法治县年度考核。

【典型意义】

唐河县城管局对群众反映的道路堵塞问题不作为,本质是漠视法定职责,服务意识淡薄。本案中,执法监督局通过快速介入核查、督促整改,从个案中提炼“投诉处置流程不规范”的共性问题,督促县城管局完善台账、积极履职,实现“整改一个问题、健全一套制度”,既推动问题解决,也从制度层面堵塞漏洞,防止同类问题反复发生,及时回应民生关切,守住执法为民底线,让居民感受到“执法有温度、监督有力度”。

8.桐柏县司法局高效监督处理液化气钢瓶质量与置换问题

【关键词】

液化气钢瓶置换 执法监督 民生问题化解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桐柏县司法局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中,通过网络舆情监测与群众举报投诉受理两大渠道,敏锐捕捉到群众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的强烈关切。其间,群众通过抖音等热门网络平台发声,同时借助南阳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馈,核心诉求集中在两大方面:一是我县流通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存在“不耐烧”问题,疑似质量不达标,直接影响群众日常使用成本与体验;二是针对推行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置换工作存在诸多疑虑,对置换政策的合理性、执行流程的规范性提出质疑,相关诉求呈现集中化、高频化特点,亟需职能部门介入回应与解决。

【监督处理】

面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桐柏县司法局迅速行动,牵头组织县城市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同时邀请县融媒体中心、社区基层干部、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共同召开专题研判会。明确两大工作方向:一方面,要求各职能部门对照各自职责权限全面梳理已实施的相关政策,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审查,确保政策制定与执行“于法有据、贴合民生”,并结合群众诉求与实际情况优化调整,切实化解民意焦点;另一方面,强化全链条监管,重点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质量检测与钢瓶安全检查,通过常态化、规范化行政管理,保障每一位消费者都能用上“放心气”“安全气”;此外,强调宣传引导的时效性与精准性,利用抖音短视频、微信公众号等传播形式,将政策内容完整、准确、通俗地传递给群众,及时澄清误解,引导正确舆论导向。

在后续深入调查中,各环节问题逐步清晰:

钢瓶置换政策层面:县城管局提供的液化石油钢瓶置换工作开展情况及依据显示,其在《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实施前,未履行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于2024年12月擅自发布《关于实施液化气钢瓶产权置换公告》;县燃气专班作为内部协调机构,不具备发布具有外部约束力、规范性管理性质公告的法定职能;该公告中引用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20年7月16日正式废止,存在明显政策依据失效问题。针对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桐柏县司法局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三条、《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向县城管局、县燃气专班送达《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明确要求其在限期内依法整改并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最终,县城管局在规定期限内撤销了2024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实施液化气钢瓶产权置换公告》,及时纠正政策偏差。

市场经营与质量层面:县司法局同步排查发现,部分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与用户签订的格式合同中,存在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不公平条款;在退还用户钢瓶押金时,违规收取钢瓶折旧费,变相将企业经营成本转移给消费者,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此,县司法局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其对上述违法行为展开全面调查与审查处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响应,对相关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要求:一是立即退还已违规收取的钢瓶折旧费;二是不得再利用原《供气合同》第一条、第三条、第八条等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企业依法应承担的经营风险严禁转嫁给消费者。为进一步保障液化石油气质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县城2家充装站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检测,最终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有效消除群众对燃气质量的担忧。

【典型意义】

此次桐柏县司法局对液化气钢瓶质量与置换问题的监督处理,具有多重典型价值,为基层执法监督与民生问题化解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经验:一是彰显执法监督的民生导向。县司法局始终将群众诉求作为工作出发点,通过舆情监测与投诉受理主动发现问题,打破“被动等待”的工作模式,体现了行政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切实解决了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增强了群众的获得感与满意度;二是构建多部门协同的共治格局。在处理过程中,司法局牵头联动城管、市监、发改、住建等多部门,同时吸纳媒体、基层干部、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形成“行政监管+社会监督+专业支撑”的协同机制,有效避免了单一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限性,提升了问题解决的效率与科学性;三是强化行政行为的法治约束。针对政策制定程序违法、职能主体越权、格式合同不公等问题,司法局严格依据法律法规下达监督意见,督促相关部门撤销违规政策、整改违法行为,既规范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又维护了法治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推动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四是树立标本兼治的监管典范。此次监督不仅聚焦当前问题的整改,如撤销违规公告、退还不当收费,更注重长效机制建设,通过质量抽检、政策宣传、合同规范等举措,从源头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实现了“解决一个问题、规范一个领域”的监管目标,为保障民生领域市场秩序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9.淅川县交通运输执法支队践行服务型执法理念减少涉企检查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干扰

【关键词】

放行超载车辆“企业安静日” 减少检查干扰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淅川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治超检查中,查获一辆四轴重型货车涉嫌超限运输。经检测,该车拉载石料总重远超核定载质量,超限率达197%,属于严重超限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对车辆信息、装载源头展开调查,通过货运单、驾驶员询问笔录等证据,确认该车装载源头为淅川县泰山庙村泰源石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源公司”)。

在掌握泰源公司涉嫌违规放行超载车辆的初步证据后,执法人员并未直接入企检查,而是通过淅川政务服务平台“淅企通”提交入企检查申请,详细说明检查事由、依据、时间和范围。同时,考虑到淅川县推行的“企业安静日”制度(每月1-24日为“企业安静日”,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原则上不开展涉企检查),执法人员将检查时间确定为4月25日(“企业安静日”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并提前通过“淅企通”平台向泰源公司推送检查预告,告知企业需准备的材料及权利义务。

4月25日,执法人员准时到泰源公司开展检查,现场查阅了企业装载登记台账、称重记录、驾驶员培训档案等资料,核实了超载车辆出厂时的称重数据与放行流程。在确认泰源公司未严格落实“称重检测、不超载放行”制度后,执法人员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对泰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完善装载源头管理制度。整个执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处罚结果同步录入“信用中国”平台,供企业查询和监督。

【典型意义】

一是涉企行政执法的核心规范在于“减少干扰、精准发力”。本案中,执法人员在发现超限车辆后,并未直接将矛头指向企业,而是先通过车辆检测、驾驶员询问、货运单据核查等方式固定证据,确认泰源公司存在“放行超载车辆”的嫌疑后,才启动入企检查程序。这种“证据先行、靶向检查”的模式,避免了“大水漫灌式”检查对企业的无端干扰,符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基于法定职责和法定事由”的要求,实现了“执法精度”与“企业安宁”的平衡;二是“企业安静日”是近年来各地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时间留白”减少涉企检查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干扰。本案中,执法人员明知泰源公司存在违规嫌疑,却未在“企业安静日”(1-24日)内强行检查,而是主动推迟至25日,并提前告知企业检查安排,为企业预留了准备时间。这种“刚性执法+柔性安排”的做法,既维护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又充分尊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秩序,体现了“执法有温度、服务有力度”的现代治理思维,避免了“一查就停、一罚就死”的简单化执法倾向。

10.社旗县司法局纠正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超期案例

【关键词】

行政处罚备案审查 先行登记保存 程序规范 执法监督 行政纠错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中,社旗县司法局发现县烟草专卖局社旗县局烟处〔2025〕5号、社旗县局烟处〔2025〕6号行政执法案件存在先行登记保存程序超期问题。经核查,县烟草专卖局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对涉案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将证据送交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鉴定处理。因鉴定工作需30个工作日,且执法人员未及时跟进处理先行登记保存事项,导致先行登记保存程序超出法定期限,存在程序违法隐患。

【监督处理】

县司法局依据《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对县烟草专卖局下发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程序违法问题。县烟草专卖局收到通知后,高度重视,立即开展整改工作:一是全面排查梳理涉及先行登记保存程序的案件,建立问题台账;二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7日内下发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向行政相对人书面告知证据处理情况及后续鉴定所需时间,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三是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专题培训,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通过上述整改措施,县烟草专卖局及时弥补了程序瑕疵,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中的重要作用。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备案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执法机关的程序违法问题,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县烟草专卖局的整改过程,促使执法人员深刻认识到程序合法的重要性,推动执法机关将程序规范要求落实到执法全过程,有效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的执法风险,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此次事件为行政执法机关敲响了警钟,推动其建立健全执法案件定期自查、执法人员培训等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执法不规范问题,对提升整体行政执法水平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2025年12月30日

来源:南阳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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