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通字〔2026〕1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安全风险及事故隐患,改善环境质量,经认真研究、科学研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汾市2026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决定对我市烟花爆竹燃放政策进行调整,由原全区域禁放调整为限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1.东至迎宾路,西至霍侯一级路,北至上霍线、工业路并向西延伸至霍侯一级路,南至大张镇下乐坪村、贾村及南环路街道南庄村、红崖堡村、南沟村、龙口村、南坛社区(含以上7个村、社区)。

2.除划定禁放区域外,以下地点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2)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6)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等重点防火区;

(7)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8)高度超过24米的非单层工业建筑和高度超过27米的民用建筑;

(9)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地点。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

1.除禁止燃放区域外,其余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为:

(1)腊月二十三;

(2)除夕至正月初一;

(3)正月初五;

(4)正月十五。

2.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燃放要求

1.在禁止燃放区域内及限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2.在限制燃放区域内,仅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C、D级烟花爆竹产品。

3.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4.禁止在桥梁、建(构)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烟花爆竹。

5.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燃气设施、窨井和人员密集场所投射、抛掷烟花爆竹。

6.禁止在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30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80米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7.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四、烟花爆竹管理要求

1.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开展活动,并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2.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3.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等部门按照职责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限放管控措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发现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电话为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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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市人民政府

来源:霍州融媒

编辑:舒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