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有些被拆迁人会遇到拆迁日期与实际补偿日期间隔太久的情况。若遇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的拆迁补偿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征收方未按照最初的约定补偿怎么办?近日,山西的高女士便遇到回迁房内购价上涨的困扰。
2014年,山西太原高女士的房屋因片区改造被纳入征收范围。她和许多邻居一样,与征收部门签下了《成本价购房合同》,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成本价3500元/㎡,70平方米安置房一套。由于安置房建设进度缓慢,直到三年过渡期届满高女士还未入住房屋。她和其他被征收户多次向征收部门主张拆迁补偿权益,得到的答复总是“快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3年10月,安置房终于建好了,但选房那天高女士却闷闷不乐。工作人员提供的《回迁安置方案》将原来3500/㎡的成本价调整为6000元/㎡,超出70平方米部分按9500元/㎡结算。如此一来,她要多支付近20万元。拆迁补偿变动如此之大合理吗?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畴?高女士该如何寻求公平的拆迁补偿?
首先,成本上涨的风险应当由作为征收主体的行政机关承担,而非转嫁给已履行合同义务的被征收人。征收部门将安置房建设拖延九年之久,高女士几次寻求拆迁补偿未果,正是其履职不到位所致。征收部门不能将自己延误造成的成本增加,作为违约涨价的理由。
其次,案涉《成本价购房合同》虽然签订于2015年5月1日前,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未绝对说明此前签订的行政协议不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因此,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本案中,征收部门的行为显然侵犯了高女士的拆迁补偿权益,高女士可以通过协商或委托专业律师诉讼的方式维护权益。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