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相关问题的复函批复汇总,由食品伙伴网整理,并将不定期更新补充,仅供参考。……(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相关问题的复函批复汇总,由食品伙伴网整理,仅供参考。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使用食品生产许可信息”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市监〔2025〕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鑫康公司等食品生产者明知康麦谷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食品生产许可信息、出具出厂检验报告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11月14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保健食品换证过渡期届满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请求明确“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过渡期届满后未换证有关问题的函》(粤市监食特函〔2025〕109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及配套文件的公告》(2023年第38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内,已注册备案的非营养素补充剂保健食品按照《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非营养素补充剂(2023年版)》予以规范。

  根据《在产在售“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保健食品集中换证审查要点》要求,过渡期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实施生产许可管理。过渡期内准予注册或转备案的,应当严格按照新注册证书技术要求或备案管理相关规定组织生产,此前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请你局及时梳理“无有效期和无产品技术要求”产品的生产许可情况,对于过渡期内未完成换证的产品,应指导有关生产经营者按照现行要求规范并换证后再依法开展生产活动,同时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按照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地方监管责任,保证保健食品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10月13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

  河北省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的请示》(冀市监函〔2024〕230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以猪肉、马肉等其他肉类为原料,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后冒充驴肉制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第3.1条“不应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还应移送公安机关。

  此外,以鸡肉、鸭肉、猪肉、马肉等为原料生产、加工、制作后冒充羊肉、牛肉等肉类或肉类制品,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9月3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延长月饼旧版包装使用期限的复函

  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中国商业联合会关于申请延长月饼旧版包装使用期限的函》《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关于申请延长月饼产品旧版包装使用期限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月饼质量通则》(GB/T 19855—2023)将于2024年4月1日实施。该标准调整了月饼产品分类、感官、理化、检验规则和标签标识要求。鉴于月饼生产销售季节性较强,部分执行《月饼》(GB/T 19855—2015)的月饼生产企业仍有较大数量的旧版包装剩余。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企业生产的月饼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及第1号修改单规定,且满足《月饼质量通则》(GB/T 19855—2023)中感官、理化和检验规则要求的,其旧版包装材料可以延长使用期限至2024年10月1日(以生产日期为准)。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3月16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销售标签被涂抹刮擦的预包装食品案件定性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市场监管厅:

  你厅《关于销售产品编码信息被涂抹刮擦预包装食品案件定性的请示》(吉市监执法函字〔2023〕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2.2规定,食品标签的定义为: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二、预包装食品标签被部分或者全部涂抹刮擦,导致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影响消费者购买时的辨认和识读。食品经营者销售标签被部分或者全部涂抹刮擦的预包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9月5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企业登记注册地址变更后旧版包装材料使用期限的复函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给予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新旧包装材料及标签混合使用期限的请示》(豫市监文〔2023〕5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本着节约资源、合理使用的原则,食品生产企业仅登记注册地址发生变化,实际生产条件并未改变的,企业已印制的旧版包装材料可以自登记注册地址变更之日起延期使用6个月。使用旧版包装、标签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5月24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旧标签使用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我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旧标签延期使用的请示》(鄂市监文〔2020〕7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减少浪费,依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同意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之前印制的食盐产品标签及包装材料,延期使用至2020年12月31日,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特此复函。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9月17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变更注册后产品配方和标签更替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变更后产品配方和标签更替时限的请示》(沪市监特食〔2019〕1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障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前提下,为节约资源、避免不必要的浪费,产品配方和标签变更注册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相应更替。产品配方和标签更替后,申请人应当停用原配方和标签,并将有关情况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产品配方和标签更替前生产的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3月12日

  市场监管总局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变更后配方及标签更替问题的答复意见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

  你局《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变更后新旧版标签更替时限的请示》(沪市监特食〔2019〕132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前提下,为节约资源、避免不必要的浪费,产品配方(含标签)变更注册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产品配方和标签更替。产品配方和标签更替后,申请人应当停用原配方和标签,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产品配方和标签更替前生产的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5月28日

日期:2026-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