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置原则

以人民为中心,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申请登记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先易后难、严守底线,分类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群众财产权益,支撑乡村振兴。

二、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细则

(一)“一户多宅”问题

情况分类

处理方式

合法取得多处宅基地

均予以确权登记

面积总和未超过当地标准

作为一处宅基地管理并登记

面积总和超当地标准

农户可在标准范围内选择一处或多处(不得分割整宗宅基地)作为一处管理登记

符合分户条件未分户

按地方规定分户后登记,需与户籍管理衔接,不得互为前置条件

易地搬迁“建新不还旧”

退出原有宅基地后登记;原有已登记的,可依据政府收回决定直接办理注销

依法继承农房占用宅基地

按规定登记,加强管理防止变相买卖

(二)农房用地未经审批问题

适用对象:符合“一户一宅”等申请条件的农户

处理流程

无审批手续但现状为建设用地的,经集体经济组织确认;

本集体范围内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确权登记。

占用农用地特殊处理

2020年7月3日前已建成的,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确认后直接按建设用地登记;

之后建成的需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三)农房未经规划审批问题

区域划分

建成时间

处理方式

原城市、镇规划区外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

无需规划材料,按现状登记

原城市、镇规划区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

公告15个工作日并审核后按结果登记

原城市、镇规划区内

1993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

无需规划材料,按现状登记

原城市、镇规划区内

1993年条例实施后至2023年237号文印发前

按地方面积标准,公告审核后对标准内面积登记,超建部分在附记栏注明

原城市、镇规划区内

2023年237号文印发后

补办规划手续或出具建房合规意见后登记

注:用地和规划均未审批的可合并办理程序;宅基地具备条件可先登记,房屋符合条件后再办理房地一体登记

(四)宅基地面积超标问题

历史阶段

处理方式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

范围未扩大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登记

1982年条例实施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

按批准面积登记;超占部分已处理的按结果登记,未处理的在附记栏注明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

按批准面积登记,超占部分在附记栏注明

本通知印发后新审批宅基地

严格按审批面积登记,超占部分不再注记

三、负面清单——绝对禁止登记情形

1.城镇居民回乡占地建房或违法购买宅基地和农房;

2.社会投资主体或个人下乡建设别墅大院、私人会馆;

3.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或买卖宅基地;

4.违法违规合作建房、“小产权房”;

5.违反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

6.超过可附记额度的超建农房;

7.违法占地违规建设且不具备居住功能的农房;

8.纳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台账的农房(需先完成问题处置)。

四、部门协作与便民措施

(一)联审联办:自然资源与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协作,推动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联审联办

(二)信息共享:共享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数据,实时共享宅基地调查、审批、登记等动态数据

(三)便民服务

鼓励以村、组为单位统一组织、集中办理、送证上门;

推行不动产权证书电子证照;

登记时需将依法享有权利的妇女、儿童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