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在生活中其实是非常常见的一种现象。有的村委会为了管理好村里的土地(包括荒山、荒地等),便会将村里的土地流转给个人或者是企业来打理。事实上,土地流转对村里或者是对村民来说都是一件好事,通过土地流转,不仅可以将土地规模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增加农产品产量和质量,而且农民老百姓还可以获得土地流转的租金,提高其的生活水平。

但是土地流转必须要按照法律上规定的来,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另外,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与此同时,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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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实践过程中,有的村委会在进行土地流转时,却不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推进,甚至利用土地流转名义,利用自己手里的一点权利截留村民相应的补偿款。

潘某是天津市人,其为了响应地方相关部门的号召,承包了某村部分的荒山,种植果树。一直以来果树种植得都非常好。后来,潘某收到了村委会和镇政府流转土地的通知。对于土地流转,事实上潘某也是没有任何意见的。紧接着,当地相关部门开始对潘某种植的果树进行评估,对于评估结果潘某也没有任何的异议。

然而让潘某怎么也没有想到的是,就在土地流转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时,村委会却告知潘某等人,其只能获得苗木百分之三十五的补偿款,其余的百分之六十五归村委会所有,而且还要求潘某在果园流转呈报表上签字确认,逼迫潘某按照评估值的百分之三十五领取苗木补偿款,否则村委会将拒绝上报土地流转手续。

对于村委会的这种逼迫行为,潘某等人并没有接受,其认为村委会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潘某便多次向有关部门就村委会的行为进行反映,但是有关部门对潘某的反映并没有作出任何的处理结果。

面对相关部门以及村委会的这种做法,潘某不得不开启另一条维权之路——启动法律程序。在村委会再三逼迫的情况下,潘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由于自己不懂法,也不知道怎么提起行政诉讼才好,于是便决定找一位专业做行政诉讼方面的律师来帮助自己。通过网络、打听之下,潘某等人最终联系到了凯诺律师,在与凯诺律师沟通过几次后,随即委托了凯诺律师,希望其能帮助自己拿回属于自己的苗木补偿款。

凯诺律师介入该案件之后,为了能更好地帮助到潘某等人,多次前往潘某等人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凯诺律师拿到了村委会违法截留苗木百分之六十五的决议。在拿到该份文件之后,凯诺律师随即制定了一套维权方案,并按照该维权方案指导潘某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村委会关于潘某等人承包果园内所有苗木补偿金的百分之六十五归集体所有的决定。

针对本案,凯诺律师认为,果树是由国家无偿提供给潘某等人的,而不是由村委会提供,而且承包经营合同中明确记载果树数量是先种植后订立承包合同的事实进行论证。其次,对土地流转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的归属和土地流转补偿款的归属,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土地流转过程中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应当归承包人所有。

所以,村委会的做出果园苗木补偿金按评估价35%给承包户,65%归集体由全体村民分配的决定,侵害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规定作出判决。

最终法院采纳了凯诺律师的意见,依法撤销了村委会关于承包果园内苗木补偿金的65%归集体所有的决定。

根据《土地承包法》中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事实上,土地流转与土地征收都与村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法律也保障村民在土地流转、土地征收中的各项权益。所以实践过程中,如果遇到相关部门或者是村委会擅自截留自己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款,一定要向有关部门反映,若反映无果,建议尽快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