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03年,张明远(时年未成年)名下登记了一号房屋。2012年,因“做生意需资金”,他通过公证委托姑姑李文慧代为出售该房。

然而,李文慧并未挂牌出售,而是在2012年12月27日,以8元价格将房屋“卖”给自己的女儿李思琪,并于4日后完成过户。

2013年,张明远得知此事,立即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但法院认为:

“合同形式合法,不构成恶意串通,且张明远可另案主张赔偿。”

败诉后,张明远转而提起委托合同违约之诉,要求:

李文慧赔偿房屋市场价值517.6万元;

支付利息(按年24%);

李思琪承担连带责任。

李文慧辩称:

房屋实为她全额出资购买,仅因规避风险借张明远名义登记;

过户是“拿回自己房子”,非恶意处分;

8元是建委工作人员建议填写的“象征性价格”。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李文慧赔偿张明远经济损失517.6万元;

✅ 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非24%);

✅ 李思琪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说理

借名买房关系不成立

虽有资金往来,但无证据证明购房时三方达成“借名”合意;

房屋登记在张明远名下近10年,李文慧从未主张权属;

录音中仅称“我出过钱”,未明确“房子是我的”;

产权归属以登记为准,出资≠所有权。

受托人严重违反忠实义务

委托目的是“出售变现”,而非“转移至亲属名下”;

以8元交易,明显背离委托宗旨,构成重大过失;

根据《合同法》第406条,受托人因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应赔偿。

买受人非善意,承担连带责任

李思琪作为李文慧之女,明知8元价格不合理;

未支付对价,不属于善意取得;

与母亲存在共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应连带赔偿。

利息按法定标准支持

原告主张24%无法律依据;

法院酌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委托卖房被恶意操作”的典型维权成功案例,关键策略如下:

转换诉讼策略:从“确权”转向“索赔”

前案已确认合同有效,继续纠缠“无效”徒劳。果断转向委托合同违约之诉,聚焦“赔偿损失”,切中要害。

用评估报告锁定损失金额

申请法院委托评估,确定2012年房屋市值为517.6万元,将抽象损失转化为具体债权。

瓦解“借名买房”抗辩

强调:

无书面协议;

无购房时合意;

长期未主张权利;

登记公示效力优先。

成功守住“张明远是真实权利人”的底线。

追究买受人连带责任

抓住“8元交易+母女关系”这一明显异常,论证非善意取得,扩大责任主体,保障执行到位。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