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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2010年,李建国(山东农民)欲为儿子在北京安家。女婿赵明远称自己获批一套限价商品房指标,房价仅60余万元,并承诺:“5年后可过户给您或您指定的人。”

基于亲属信任,2011年,李建国赵明远及女儿李婷三方签署《借名买房协议》,明确:

房屋由李建国全额出资;

登记在赵明远名下;

实际所有权归李建国;

5年后过户至李建国或其指定人。

李建国支付全部房款、维修基金、契税共计626,941.05元。房屋交付后,由其子居住至今,物业、供暖等费用均由李家承担。

然而,2017年赵明远与李婷离婚时,擅自将一号房屋分割归己所有,并拒绝配合过户。

2020年,李建国起诉要求过户,法院认定:

“借名购买限价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协议自始无效。”

2023年,李建国再次起诉,要求返还出资并赔偿房屋增值损失(现值约460万元,增值约39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赵明远返还李建国购房款及税费626,941.05元;

赔偿房屋增值损失190万元(按50%过错比例);

法院说理

借名关系成立但无效

生效判决已确认双方存在借名合意,但因限价房具有保障性质,借名行为规避政策,损害公共利益,协议无效。

出资应全额返还

赵明远辩称“系赠与”或“夫妻共同债务”,但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实际出资人有权要求返还。

增值损失按过错分担

李建国明知对方有指标、主动出资享受政策红利,自身存在过错;

赵明远作为本地人、更了解政策,亦有过错;

法院认定双方过错相当,各担50%责任;

在双方均不申请评估的情况下,酌定赔偿190万元。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是“政策房借名失败后最大化挽回损失”的典范。关键策略如下:

善用前案生效判决

前案已确认“借名关系存在”,本次无需再证合意,直接聚焦“损失赔偿”。

主动提供市场价值证据

虽未做正式评估,但提交同小区成交价截图,为法院酌定赔偿提供依据。

精准切割“返还”与“赔偿”诉求

返还出资:无争议;

增值赔偿:需论证过错与信赖利益;

强调“非恶意炒房,仅为子女安居”

出资人系外地农民,购房目的正当,争取法官情感认同。

警示客户:限价房、经适房借名风险极高,但并非“血本无归”

即使协议无效,仍可通过返还+过错赔偿路径挽回大部分损失。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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