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不是“想飞就飞”

近期

五莲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查处两起无人机违规飞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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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 · 实 · 案 · 例

速看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

案例一

孙某实名购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未在中国民航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申报飞行计划,多次飞入到(真高120米以上)管制空域,在收到民航局警告信息后仍未报备飞行活动申请。其行为违反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公安机关依法对孙某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

杨某未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操作执照,购买他人中型航空器后,未过户实名登记,并操控该无人驾驶航空器,于2025年11月,在某山场进行农用作业。其行为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予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五莲县境域内地形复杂,低山丘陵较多,航空器飞行高度很难保持相对稳定。空域内军用航空、通用航空飞行训练较多,且飞行高度较低,为保证飞行安全,广大无人机爱好者、从业者,应按照要求实名登记并获取相应资质,管制空域未经报备批准不得进入,严禁私自改装,解码无人机相关限制措施。利用无人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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