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曲县人民政府
关于阳曲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烟花爆竹燃放规范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党政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档案馆等文化场所;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宾馆、商场、超市、集贸市场、老年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
(四)高层住宅小区;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含加油站、加气站、废品收购站、沼气池、化粪池旁边等)及周边80米内;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企业及周边80米内;
(七)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八)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100米内;
(九)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十)新阳大街、首邑大桥、新阳大桥;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限制燃放区域、时间
禁止燃放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
允许燃放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和正月十五全天。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要求
(一)在允许燃放时间内,仅允许燃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C,D级),禁止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A,B级)及非法生产、改装的烟花爆竹;
(二)应按照烟花爆竹燃放说明规范燃放,禁止在居民楼住宅楼内燃放或向外抛掷、悬挂燃放,禁止向人群、车辆、窨井等投射、抛掷,禁止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三)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在允许燃放的时间内,倡导选择空旷、平坦、远离建筑物的区域燃放,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四、管控措施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中心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二)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欢迎广大群众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应急局5220516、县市场监管局5521102、县交通运输局552121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阳曲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4日
(来源:阳曲微讯)
(网易山西 黄晶 编辑 刘佳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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