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是在山东登州府的一份老档案里,发现这张纸。
纸张泛黄,边角磨损得厉害,上面写着:“某户典妻三年,子一女一,期满未赎。”字迹不算工整,但清清楚楚。
这事儿发生在乾隆三十四年。
说实话,最开始还以为是误抄,典妻?不是早在顺治年间就发了禁令吗?可再往下翻就发现,不但有记载,还有契约副本、见证人签名、甚至还有县衙盖的印。
说明这事儿,不只是私下交易,还是“合法”的。
那么,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那时候的底层老百姓,过得是真不容易。
尤其在北方,一场灾荒下来,连饭都吃不上。
男人们靠着点短工、杂活维持生计,女人要照顾家里、种地、带孩子。
可偏偏,传宗接代这事儿,被看得比天还大。
哪怕家徒四壁,也得留下个香火。
娶媳妇呢?那可不是随便说说。
彩礼、酒席、三书六礼,样样都不能少。
穷人家根本凑不出这笔钱。
于是就有人想了个“变通”办法——把家里已经娶回来的媳妇,暂时“典”出去,换点银子回来,等日子好转了再赎回来。
说白了,就是“租妻”。
在汉代的时候,这种事儿还只是零星发生。
到了唐宋,慢慢开始多了起来。
有些地头蛇甚至专门做这个撮合的生意,牵线搭桥、写契约、收手续费,流程比买卖牲口还正规。
尤其是战乱年间,男人死得多,女人成了稀缺资源。
一个寡妇,可能一年内被“典”出去两三次。
宋代《清明集》里有一则记载,说的是河南开封一户人家,丈夫赌博输了钱,把妻子典给邻村富户三年。
结果三年到了,钱还不上,女人就没能回来。
后来那女人在新家里给人连生两胎,原夫却跑到县衙闹,说对方“强夺妻子”。
县令只问了一句:“契在谁家?”原夫哑口无言,输了官司。
这类故事,在地方志和县志里时不时能看到。
可真正让人觉得压抑的,是那些看不到的部分。
比如在安徽亳州的一份清朝末年家谱修订记录里,某一页特别注明:“三房某妻,原为外嫁典妇,后由本宗赎归,子女入谱。”这句话背后,藏着多少人的屈辱和沉默,谁也说不清。
典妻这事儿,说白了是制度的漏洞。
是社会太穷,文化压力又太大,才让人不得不这样做。
特别是到了清代,虽然朝廷明面上是禁止的,但只要双方签字画押,地方官府也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甚至在乾隆年间,有些地方干脆出了“典妻章程”,合同上写明:典期三年,期间如生子则归买方,如无子则可议价赎回。
还有更细致的规定,比如“典妇不得夜出”“典夫不得干涉”等条款,看上去像是在保护双方权益,实则是把女人彻底物化了。
有个案子印象特别深。
嘉庆七年,河北保定一户农家,妻子被典出去三年。
回来之后,发现家里已经另娶新人。
她一怒之下跑去县衙告状,说丈夫违约。
结果县令判她“贞操不守”,反倒责罚了她。
这种事儿,在那个年代,并不算稀奇。
说到底,那会儿的女人在婚姻里,几乎没有主动权。
一个被典出去的妻子,很少有说“不”的机会。
家里穷,丈夫说了算。
她们背着包袱走进陌生人家,身份尴尬,日子难过。
白天跟着干活,晚上还要“尽妇道”。
有的甚至被一家几兄弟轮番对待,生完孩子就被送回原家,像货物一样。
可奇怪的是,那时候的百姓却觉得这事儿“正常”。
在他们眼里,只要能留下个孩子,就是值的。
哪怕这孩子不姓自己家,也算是“香火不断”。
生存的压力,把人逼到了这种地步。
后来,到民国初年,还是有地方在搞这套。1921年,湖北通城的一份地契附带“典妻协议”,白纸黑字写明:典金五两,期限两年,若生子,另议赎金。
令人唏嘘的是,这已经是二十世纪了。
直到新中国成立以后,这种事情才彻底终结。
国家明确废除一切带有买卖性质的婚姻行为,妇女被赋予平等的婚姻权利。
各地开展宣传、整顿、立法,一步步把这套陈规陋习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彻底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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